2025

09/03

11:40

来源:
莎车县公安局

字体:【

访问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莎车县“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莎车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09-03 11:40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年1月4日9时59分,在莎车县G219国道2425公里887米处发生一起普通客车单车驶出路基侧翻至路基下的交通事故,事故导致3人受伤、13人轻伤,初步估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

事故发生后,莎车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作出安排,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公安、纪委监委、人社、交通、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莎车县“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分设调查取证组、原因分析组、责任追究组,并邀请莎车县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报告编写初审工作。依据相关规定,莎车县纪委监委同步对属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分析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莎车县“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驾驶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到位,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从而导致的一起单方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单位概况

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726948597D,登记机关: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2年5月1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帕依纳普路20号;实际地址:新疆喀什市中西亚路76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1年3月24日,经营范围:旅游运输、涉外旅客、货物运输、汽车修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货物运输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代理。企业共有道路客运车辆115辆(蓝牌58辆,黄牌57辆),从事道路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员131人,管理人员13人,公司设有安全部、车管办、财务部、人事部、生产部、GPS监控室等内设机构。

资质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新交运管许可喀字653101000020,经营范围:不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市际班车客运,县级班车客运,省级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证件有效期:2022年5月6日至2026年5月5日。

(二)安全协议签订、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1.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2日与驾驶员阿某签订安全责任书。

2.机动车号牌:新Q36441,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证书编号:650004736840,车身颜色:红/黄/白,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厂牌型号:宇通牌/ZK6908HN2E,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所有权:单位,发动机号:G3RYAF00204,车辆识别代码:LZYTDTDF9F1029702,初次登记日期:2015-08-12,发证日期:2021-06-30,检验有效期止:2025-02-28,强制报废期止:2030-08-12,行驶证证芯:6570014306083,发动机型号:G3RYAF00204,车外廓长宽高:8995/2500/3660,总质量:13600,核定载客:39(事故发生时实载35人),出厂日期:2015-07-10,抵押情况:未抵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605072024653121004364,有效期止:2025年8月25日,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6605212024653121000599,有效截止:2025年9月1日,均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经溯源检验监管平台影像化音视频资料,检验过程无异常、合理合法,检验结果符合国标要求。

3.驾驶员信息:阿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653125********2610,户籍:莎车县阔什艾日克乡托万尼皮其村1组003号,准驾车型:A1,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6月13日,有效期止:2033年6月13日,档案编号:669300001153,发证机关:新疆第十三师(哈密市伊州区)支队车管所(在2023年9月20日从哈密市伊州区转入到喀什地区);阿某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653125********2610,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8月3日,有效期限:2027年8月3日,发证机关:喀什地区交通运输局。驾驶证状态:正常;经调查和检测鉴定,事故发生前,阿某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无精神病史,无矛盾纠纷,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故发生时无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其本人在此次事故中未受伤。梳理此人近三年违法行为5起,不系安全带2次,疲劳驾驶1次、超速1次,违停1次。

(三)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2025年1月21日,莎车县“1·4”交通事故调查组深入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发现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对所属车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

(四)企业和涉事驾驶员的合同、劳动关系情况

经调查,肇事车辆新Q36441由驾驶员阿某和其哥哥共同出资购买,将车辆挂靠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经营合同书,定期收取租金。

(五)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2024年1月1日以来,喀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行业监管职责对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入企安全执法检查共计5次,下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初检)5份,检查(复验)5份,检查(再复验)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0份。

(六)科技设备投入情况

G219国道莎车辖区K2424至2460,全程36公里,在G219国道K2426+700米至K2447+870M设置限速80区间测速电子警察2套、G219线K2459+900米设置不系安全带、接打电话高清抓拍卡口一套。事发时未存在区间超速及驾驶人不系安全带和接打电话情况。

(七)其他情况

2025年1月4日当天气象、环境与事故发生无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4日9时59分,阿某驾驶新Q36441普通客车(核载39人,实载35人),沿莎车县G219国道莎车至英吉沙方向行驶,行驶至2425公里887米处,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基侧翻至路基下,事故导致3人受伤、13人轻伤。

(二)事故报告情况

2025年1月4日10时05分许,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接110警情莎车县G219国道K2425公里887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涉及多人受伤;10时15分许110指挥中心初步了解情况后迅速向分管县领导报告,同时向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英阿瓦提管委会、恰热克镇镇政府部门通报;10时18分许,经县应急管理局将事故发生情况以电话形式向地区应急管理局汇报;12时09分许,经县应急管理局将事故发生信息书面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月4日20时14分,经事故信息核查后,经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事故续报。

(三)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做出工作部署,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工作,县政府成立了由县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公安、交通、卫健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1·4”事故应急指挥部,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经核查,涉事车辆座位保险保额3700万,后期所有伤者治疗结束后,并进行伤残鉴定,方可赔付所有伤者经济损失。

(四)应急救援评估

“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接收、流转、报送流畅、及时,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医疗救助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对反应迅速、救援措施得当、协调配合顺畅、职责履行到位、舆情发布及善后处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应对处置工作总体规范有序、运转通畅、科学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受伤3人)

1.亚某,男,维吾尔族,653125********2571,新疆莎车县塔尕尔其镇阔什吾斯塘村3组059号。头部受伤,颅内出血,经莎车县人民医院医治后已出院。

2.布某,女,维吾尔族,653125********4224,新疆莎车县叶尔羌街道友谊东路4号院24号楼221室。头部受伤,颅内出血,经莎车县人民医院医治后已出院。

3.帕某,女,维吾尔族,653125********0243,新疆莎车县城东街道前进东路252号院11号楼562室。头部受伤,颅内出血,目前正在康复治疗中。

目前,受伤的13人中,麦某,男,维吾尔族,653125********6612,新疆莎车县城东街道建设东路118号院,(在莎车县人民医院医治,于1月24日经医治无效后死亡)。其他12人均已出院。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保险公司初步评估,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其中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约290万元、财产损失(车辆)约10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

(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新Q36441普通客车沿莎车县G219国道莎车至英吉沙方向行驶,行驶至2425公里887米处,因驾驶员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基侧翻至路基下。(附现场图一)

(二)莎车县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

2025年1月4日9时59分许,阿某驾驶新Q36441普通客车(核载39人,实载35人),沿莎车县G219国道莎车至英吉沙方向行驶,行驶至2425公里887米处,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基侧翻至路基下,事故导致3人受伤、13人轻伤。阿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阿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其他问题

1.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乙醇定性分析

根据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信司鉴中心〔2025〕毒鉴字第160号鉴定意见:阿某的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车辆鉴定

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喀)分所〔2025〕痕鉴交字第0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651409036)

肇事时新Q36441号车行车制动有效;新Q36441号车转向动作有效;新Q36441号车事发时车速为73km/h。

(3)涉事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莎车县国道219线,双向两车道,莎车县辖区总长度36公里,二级公路,交通功能:干线公路,设计速度80km/h,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道路标线清晰,道路线型:直线型,经实地测量路基宽度12米,路肩宽度2.5米,车道宽度3.75米,事发时路面干燥,平坦,道路标线完好,标识标牌完善,无影响视线的障碍物。

图二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4)事发车辆、驾驶人行动轨迹

①肇事车辆:2025年1月4日早上7时30分肇事司机从莎车县阔什艾日克乡托万尼皮其村家门前驾驶新Q36441大型普通客车出发→经过217国道到环城路→8时05分许到园区劳务市场→在园区劳务市场停留1小时等待乘客上车→9时00分许出发→从315国道经过直到事故地点G219国道(原315国道)2425公里887米处。

②驾驶员:2025年1月3日22时59分许在恰热克镇→1月4日1时30分许至7时12分许在莎车县阔什艾日克乡→1月4日9时56分许在莎车县恰热克镇G3012吐和高速出口(西北向)。

查看驾驶人微信聊天记录:2025年1月4日1时48分许、1月4日6时30分许、1月4日7时17分许、7时50分许均在使用手机微信聊天。

从数据可以分析出驾驶人1月4日1时48分、6时30分、7时17分至7时50分均在使用手机上网,排除使用时间,夜间休息不足6小时,同时依据后台GPS行驶轨迹回放,事故前7分钟已经提醒车道偏离5次。(图三:车辆动态监控预警情况)

五、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驾驶员阿某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对接受处理后的交通违法行为屡查屡犯,未经允许多次擅自从事包车客运,且2025年1月4日再次未经报审擅自从事包车客运,客运车辆驾驶员疲劳驾驶、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是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深不细。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教育和管理浮于表面、动态监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二是行业监管部门存在空白盲区、短板弱项。事故车辆隶属于喀什市辖区道路运输企业,长期在莎车县境内停放并擅自从事包车客运业务,喀什市交通运输局多次入企检查未发现该违法行为,莎车客运总站对站内车辆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对入莎客运车辆未进站、车辆动态和营运状态掌握不全,莎车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违规从事包车客运业务检查力度不够。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资料分析、综合分析等工作程序,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一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典型的“董事长不懂安全、总经理只管盈利”的生产经营单位,自2024年10月以来,企业法人(董事长)未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公司月安全生产例会仅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未在会议上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二是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无安全负责人分工,没有按照企业存在的风险制定针对性的制度文件,2025年制度照搬历史文件、弄虚作假;对违规违法驾驶员处理轻描淡写。约谈警示套用模板、流于形式,没有达到约谈警示的作用。三是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动态监管人员日常交接制度未落实,交接班人员不能掌握车辆车速、疲劳驾驶报警等信息。经查,2024年12月至事故发生前一天涉事车辆未办理包车牌擅自从事客运包车9次、办理的包车牌路线与实际运行路线不符7次,动态监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未发现,车辆动态监管风险预警形同虚设。四是企业培训宣传教育流于形式。涉事车辆于2024年12月1日因车辆故障停运维修,12月2日正常运行,期间涉事驾驶员未参加公司组织的线下安全教育学习培训,企业培训后未进行参加人员考核;公司驾驶员岗前培训考核不规范,涉事驾驶员岗前培训考核档案中无跟车实习记录。

(二)喀什地区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莎车客运站分公司对站内车辆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对进出莎车客运站点对点固定路线行驶的客运车辆未进站、车辆动态和营运状态情况不清楚、不掌握,导致莎车县境内部分客运车辆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等接私活、跑黑车的现象屡禁不止。

(三)喀什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缺位。一是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能力不足,执法过程走马观花,查找违法行为、风险隐患问题浮于表面。2024年对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入企检查5次,均未对客运车辆营运路线与许可路线是否相符进行抽查检查。二是落实喀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不力,第四季度喀什市召开6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均对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但喀什市交通运输局置若罔闻,未落实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段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的工作要求,喀什市交通运输局对该企业最后一次检查时间为2024年9月15日,直至事发前均未进行监管检查。三是问题隐患整改复查流于形式,未形成整改闭环。如,2024年8月8日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管理制度缺失问题,8月9日未经会议决定、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就复查验收通过,存在纸面整改的问题;8月29日执法检查发现的8条问题隐患,事故企业完成整改7条、1条未整改,执法人员依旧下发整改复查验收单。

(四)莎车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存在空白盲区。一是安全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未能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执法检查不精准、不规范,导致一些问题隐患长期存在。二是对过境和入莎车辆安全监管还存在盲区,监管手段不多、方式不活、方法不科学。2024年莎车县发生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29起,涉及外来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19起,占65.5%,结合本次事故,充分反映出交通运输局对外来运输车辆的安全风险研判不到位,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三是对2024年阿克苏“10.27”较大交通事故汲取教训不深刻,反思不到位,对外地车辆在莎车境内非法营运、非法包车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日涉事故车辆未办理包车牌擅自从事客运包车9次、办理的包车牌路线与实际运行路线不符7次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导致对外地运输车辆在莎车县非法营运情况底数不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7人)

1.阿某,男,维吾尔族,政治面貌:群众,1998年6月出生,系新Q36441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莎车县公安局对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进行立案侦查,待伤员伤情鉴定后向莎车县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2.喀什地区客运总站有限公司莎车客运站分公司对进站班线客运车辆日常管理不到位。建议由莎车县交通运输局对喀什地区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莎车分公司站长周某进行约谈,并作出书面检查。

3.莎车县交通运输局对过境和入莎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建议由莎车县纪委对莎车县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客运中队中队长迪某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4.喀什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喀什市纪委对喀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党组成员、副局长黄某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朱某,男,汉族,政治面貌:中共党员,1965年6月出生,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的发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项之规定,建议由莎车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章第二十一条(五)项之规定:(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王某,男,汉族,政治面貌:中共党员,1974年12月出生,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车辆动态监管人员安全意识薄弱监控不到位,导致企业车辆失控漏管,未掌握车辆实际运行线路及非法包车营运行为,未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置,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建议由莎车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中共党员,1971年10月出生,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办主任,未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定期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莎车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九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4个)

1.新疆喀什新陆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莎车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喀什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喀什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局的市领导对喀什市交通运输局进行集体约谈。

3.莎车县交通运输局对过境和入莎营运车辆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建议莎车县分管交通运输局的县领导对莎车县交通运输局进行集体约谈。

4.喀什地区客运总站有限公司莎车客运站分公司对进站班线客运车辆日常管理不到位。建议由莎车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对县客运站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汲取事故教训,注重实效狠抓问题整改。莎车县、喀什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关于“1·4”道路交通事故的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契机,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用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紧盯薄弱环节,下大力气深入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质量安全保障高水平发展,营造安全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细化责任落实,强化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莎车县、喀什市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该起事故深刻汲取教训,充分认识到身为监管部门的责任单位要强化对辖区客货运等重点企业的常态化教育,对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立即督促整改落实,时刻保持对交通安全的高压态势不放松,严格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落实与之配套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企业的处罚力度,进一步促进辖区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依法经营;严格按照源头监管制度落实源头重点监管,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定期开展检查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确保不漏一企、不漏一人。

(三)压实企业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通过严的执法手段倒逼各营运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车辆维护等关键环节的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保障和源头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按规定对车辆实行维护、检测,强化车辆发车前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以及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保持良好技术状况。通过宣传教育、奖惩机制等模式,加强驾驶员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知识、提高驾车过程中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职责,严禁人为屏蔽、破坏或拔掉车辆动态监控卫星定位装置,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杜绝因突出问题发现不及时、管理、监督不到位而引发事故。

(四)推动联合执法,强化部门间勤务联动机制。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路面联合检查力度,针对性调整优化勤务部署,可以采取执法巡逻、检查、走访等多样管控形式相结合的手段进行灵活执勤,强化“一早一晚”以及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高发、违法乱象突出等重点路段的巡逻检查频次和密度。盯紧“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加强各重点路段交通安全巡逻管控、企业督导检查,特别是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及事故多发、高发路段(点)的管控力度,严查严处“三超一疲劳”、无证、酒醉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理,筑牢交通安全防线,用严的执法措施形成有效震慑,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五)强化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交通运输部门要常态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客货运企业与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深入剖析典型事故案例,讲解交通违法危害,督促驾驶人不超速、不疲劳驾驶。同时,要督促指导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全覆盖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确保企业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全覆盖、汲取教训全覆盖。



莎车县“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日

作者:
【打印本文】 【关闭】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