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来源: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5-02-21 17:40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生产单位,共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莎车县安吉尔纯净水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27日,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位于莎车县英吾斯塘乡尤库日吉格代巴格村1组的莎车县安吉尔纯净水厂送达了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验报告(编号:2024-03SP121440)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03SP121440)。报告显示:该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规格:17L/桶,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2日)于2024年12月13日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陆佰陆拾元整);2.罚款20000元整(贰万元整)。
二、莎车县绿洲源纯净水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2月27日,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位于莎车县开发区农贸市场5-10-1号的莎车县绿洲源纯净水厂送达了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验报告(编号:2024-03SP12128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03SP121281)。报告显示:该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3日)于2024年12月13日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7元(陆佰陆拾柒元整);2.罚款20000元整(贰万元整)。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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