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2025年第13期)
来源: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5-08-16 13:45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5家食品销售经营单位,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莎车县锦绣美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5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莎车县锦绣美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萨乌列Saule牛奶甜饼干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萨乌列Saule牛奶甜饼干共有1项指标不合格,即当事人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了涉嫌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并没收不合格食品萨乌列Saule牛奶甜饼干2袋。
二、莎车县坤莎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蜂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5月20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照抽样计划,对莎车县坤莎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安羌源(沙枣蜂蜜)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06月19日出具了(编号:2025X-J-SP06842)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蜂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蜂蜜46瓶。
三、莎车县乐义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蜂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5月20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照抽样计划,在莎车县坤莎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对莎车县乐义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安羌源(沙枣蜂蜜)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5年06月19日出具了(编号:2025X-J-SP06842)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蜂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2元;2.罚款20000元。
四、莎车县旭丰综合商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辣椒酱)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4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莎车县旭丰综合商店销售的“喀力特丝”辣椒酱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喀力特丝”辣椒酱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五、莎车喀力特丝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辣椒酱)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4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由莎车喀力特丝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喀力特丝”辣椒酱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喀力特丝”辣椒酱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2.5元(叁佰陆拾贰元伍角);2、罚款30000元(叁万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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