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2025年第18期)
来源: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5-09-28 21:16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单位,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莎车明灿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4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莎车明灿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4日的1批次菠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菠菜的阿维菌素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菠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二、莎车初春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4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莎车初春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7月3日的1批次菠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菠菜的阿维菌素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菠菜的违法行为。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如下:要求当事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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