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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6年第7期)

来源: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4-29 12:32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生产单位,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知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艾福提哈尔番茄酱、辣椒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121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知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的艾福提哈尔牌辣椒酱和番茄酱(商标:艾福提哈尔和字母和图形,规格:270g/罐,生产日期:2026-1-3,生产商:新疆知友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辣椒酱和番茄酱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辣椒酱、番茄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番茄酱550罐(规格为700/360罐,270/190罐)、辣椒酱293罐(规格为700/120罐,270/173罐);

2.没收违法所得1274.5元(壹仟贰佰柒拾肆元伍角);

3.罚款30000元(叁万元);

综上:罚没金额31274.5元(叁万壹仟贰佰柒拾肆元伍角)。

二、莎车县千里香食品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1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大麦麸皮香醋(酿造食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2.罚款20000元。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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