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来源:莎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6-21 17:4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1、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包括:
1.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1.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3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4连续失业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
1.6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的农民。
2、工作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
3、所需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残疾、失地农民等证明材料。
4、服务流程:
4.1申请。失业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4.2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
4.3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示后无异议的给予认定,并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填写;
5、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6、适用范围:县、乡、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