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莎车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5-12-15 17:16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莎车县水利局 | 国家税务总局莎车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资源税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资源税征收 | 1.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6元/立方米,地下水0.12元/立方米。 2.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地表水0.16元/立方米,地下水0.5元/立方米。 3.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地表水0.03元/立方米,地下水0.05元/立方米。 4.特种取用水地表水15元/立方米,地下水30元/立方米。 5.其他取用水,石油天然气生产地表水1.8元/立方米,地下水3.6元/立方米;非石油天然气生产地表水0.8元/立方米,地下水3.2元/立方米。 6.水力发电0.004元/千瓦时。 7.火力发电,冷却贯流式冷却取用水0.004元/千瓦时;循环式冷却取用水0.6元/立方米。 8.疏干排水,未回收利用0.6元/立方米;回收利用0.24元/立方米。 9.水源热泵,未回灌1.2元/立方米;回灌0.24元/立方米。 10.除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部分实行累进税额。超计划百分之二十以内(含)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二百征收;超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含)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百征收;超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部分,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百征收。 |
政府定价 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水利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 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发税〔2024〕9号) 4.《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 |
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后,由税务部门征收 |
| 2 | 莎车县水利局 | 国家税务总局莎车县税务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定价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5〕10号); 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 |
2021年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 3 | 莎车县水利局 | 莎车县水管总站 | 事业单位 | 农业灌溉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农业灌溉供水 | 1.粮食作物(小麦、正播玉米、复播玉米)地块按2015年 运行维护成本价0.1236元/立方米执收、其他作物地块按2015年完全成本价0.1617元/立方米执收。 2.超定额用水不足50%(含50%)的,超额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定额用水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定额用水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
政府定价 莎车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关于调整莎车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标准的通知(莎政办发〔2020〕34号) | |
| 4 | 莎车县水利局 | 莎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站 | 事业单位 | 自来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农村自来水供水 | 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5.6立方米及以下,水价为2.3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5.6立方米至31.2立方米之间,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水价为3.51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超过31.2立方米,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水价为4.67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第一阶梯,基本水量按规定价格执行,水价为3.5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期间水量超出部分按规定价格加1.5倍执行,水价为5.36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超过两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水价为7.13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水价,第一阶梯,基本水量按规定价格执行,水价为10.69元/立方米;第二阶梯,超出基本水量至两倍期间水量超出部分按规定价格加1.5倍执行,水价为16.03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超过两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水价为21.36元/立方米。 |
政府定价 莎车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关于调整莎车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莎政办规〔2024〕6号) | 农村自来水水费由“新疆水荣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收 |
| 5 | 莎车县水利局 | 莎车县农民用水者协会 | 社会团体 | 末级渠系维护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末级渠系供水管理及维修养护 | 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0.0270元 /立方米。 | 政府定价 莎车县人民政府制定 |
关于调整莎车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标准的通知(莎政办发〔202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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