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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5-06 16:37 浏览次数: 字体:【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单位: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年4月22日
序号 地州/县市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莎车县 莎农(农机)简罚〔2025〕1号 艾XX驾驶违章装运货物、超载的农业机械 艾XX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9日17时40分,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驾驶违章装运货物、超载,号牌为新310099S、东方红804型的农业机械。此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5.3.19
2 莎车县 莎农(农机)简罚〔2025〕2号 玉XX驾驶非法改装的农药机械 玉XX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11时21分,莎车县XX乡XX村XX组驾驶违反规定改装,号牌为:新31S6817、东风-654型的农药机械。此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5.3.25
3 莎车县 莎农(农机)简罚〔2025〕3号 麦XX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改装的拖拉机 麦XX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17时30分,在莎车县XX乡XX村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违反规定改装的农药机械,号牌为:新31-1221S、DF804-9型农业机械。此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9,11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5.3.28
4 莎车县 莎农(农机)简罚〔2025〕4号 吐XX驾驶违章装运货物的拖拉机 吐XX 当事人于2025年4月4日17时45分,在莎车县XX乡XX村XX村驾驶违章装运货物,号牌为:新3110182、金马-300型农业机械。此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5.4.10
5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5〕3号 穆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穆XX 2025年3月5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XX村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穆XX在莎车县XX乡XX村村道驾驶的常发CFJ2204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号:新312266S、发动机号码:A7J5T31452、底盘号码:K63078),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穆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17日
6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5〕4号 巴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巴XX 2025年3月25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巴XX驾驶红色东风804-9轮式拖拉机(牌照号:新310612S、发动机号码:T70190032L、底盘号码:S01148WB),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环城)公上行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和行驶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巴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0日
7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5〕5号 苏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苏XX 2025年3月21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莎车县XX乡人民政府线索,称当事人苏XX驾驶蓝色RK604-A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号:新31W7051、发动机号码:Q150241920G、底盘号码:RK-L03937WH)存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行为,接到线索后,2025年3月28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来到莎车县XX乡XX村XX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驾驶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驾驶证同时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件,当事人苏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0日
8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5〕6号 阿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阿XX 2025年4月9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XX村乡村道路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阿XX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驾驶的向阳红-170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号:新3115148、发动机号码:30504150198、底盘号码:242063),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阿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8日
9 莎车县 莎农(兽药)罚[2025]2号 阿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 阿XX 2025年2月13 日17时05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莎车县XX镇XX村X558县道XX方向红绿灯左侧第XX店铺开展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向阿XX亮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无利害关系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和配合检查义务后,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稀戊二醛溶液(规格为500ml/瓶、5瓶、批准文号:兽药字140111279)18种兽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并陈述正在申请办理当中。当事人阿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1339元,违法所得88元。该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63项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以及涉案兽药货值金额1339元,违法所得88元。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违法行为轻微,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处罚2811.9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日
10 莎车县 莎农(兽药)罚[2025]3号 新疆XX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莎车县第XX分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 新疆XX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莎车县第XX分公司 2025年2月11日18时35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动物卫生服务站举报线索,到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的门店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艾XX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后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此店内右边第一个货架上摆放32种兽药,第二货架上摆放12种饲料。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要求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负责人供述暂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正在申报办理中并销售部分兽药。当事人新疆XX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莎车县第XX分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1595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该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63项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以及涉案兽药货值金额1595,无违法所得。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违法行为轻微,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处罚3349.5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21日
11 莎车县 莎农(兽药)罚[2025]4号 多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 多XX 2025年2月24 日19时30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莎车县XX镇XX村XX组(X509县道)图XX房子右旁的兽药店开展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向多XX亮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无利害关系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和配合检查义务后,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维生素C注射液(规格为10ml*5支/盒、2盒、批准文号:兽药字041602795)等27种兽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多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1207.75元,违法所得78.5元。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63项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结合涉案兽药货值金额1207.75元,违法所得78.5元。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违法行为轻微情形,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处罚2536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24日
12 莎车县 莎农(动监)[2025]2号 那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那XX 2025年2月10日15时20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莎车县XX镇XX村XX组核查举报线索,经检查发现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图XX家前面肉架上挂有5块骆驼肉,另三轮摩托车上7块骆驼的肥肉、1块骆驼肝子、1块骆驼肉,地上有1个骆驼头、2个蹄子和骆驼皮,执法人员现场过秤,骆驼肉188.2公斤、肥肉65.5公斤、头蹄27公斤、肝子6公斤,这批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也未迄盖检疫章;经现场询问调查核实此涉案动物产品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品。 通过现场勘验和询问调查,当事人那XX从莎车县XX乡XX村购买1头骆驼调运到莎车县XX镇XX村,购买时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骆驼屠宰后,把5公斤骆驼肉当作骆驼运输费给司机。屠宰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涉案动物产品骆驼肉188.2公斤、肥肉65.5公斤、头蹄27公斤、肝子6公斤,经营违法所得200元, 执法人员调查掌握骆驼肉市场价格和屠夫在微信群里发出的骆驼肉价格有关信息计算出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1416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9项第一百条第一款较轻的违法程度: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 处罚342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0日
13 莎车县 莎农(动监)[2025]3号 新疆XX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一案 新疆XX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6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莎车县动物卫生服务站提供的线索,到莎车县XX乡9村XX组新疆XX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童XX(公司法人钱XX电话确认委托其配合检查工作)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要求当事人提供2025年2月23日14时到莎车县的,车牌号为豫JD3870(黄牌),动物检疫合格证号为5301458157,启运地点云南省XX市XX自治县XX村老厂,到达地点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新疆XX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用途饲养,数量叁佰伍拾玖只,一车绵羊的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备案表,但当事人童XX(公司法人钱XX电话确认委托其配合检查工作)未提供。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本公司C01棚圈里耳标号相符该批一车绵羊的341只绵羊。当事人新疆XX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入动物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的种类、数量、产地、用途、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之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考虑当事人此行为属初次违法,违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提出予以从轻处罚的建议。 处罚30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日
14 莎车县 莎农(动监)[2025]4号 莎车县XX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一案 莎车县XX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025年3月11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巴楚县三岔口地州际公路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提供的线索,到莎车县XX镇XX村进行核查线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阿XX(合作社法人)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要求当事人提供2025年3月11日16:30分到莎车县(车牌号为新R44431,动物检疫合格证号为62000001660,启运地点甘肃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养殖小区,到达地点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XX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用途饲养,数量贰佰捌拾只)一车绵羊的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备案表,但当事人阿XX未提供。当事人莎车县XX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入动物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的种类、数量、产地、用途、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之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考虑当事人此行为属初次违法,违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提出予以从轻处罚的建议。 处罚30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9日
15 莎车县 莎农(动监)[2025]6号 孙XX涉嫌经公路运输动物而沿途未经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接受查验一案 孙XX 2025年3月27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莎车县动物卫生服务站提供线索,到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繁育中心一期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先向当事人孙XX(承运人)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当事人提供2025年3月27日16点28分到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繁育中心一期的,车牌号为蒙G82072(黄牌),动物检疫合格证号为动物A1509357967,启运地点内蒙古自治区XX市XX县XX乡内蒙古XX牧业有限公司,到达地点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繁育中心一期,用途饲养,数量伍拾贰头,一车奶牛的经公路运输动物,沿途经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接受查验的记录,但当事人孙XX未提供。当事人孙XX的经公路运输动物,沿途经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不接受查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沿途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应当依法开展查验,运输人应当主动接受查验。”之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途经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不接受查验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5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9日
16 莎车县 莎农(动防)罚[2025]1号 阿XX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 阿XX 2025年2月7日17时30分,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到莎车县XX镇18村XX组阿XX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经检查发现本店门里外对5只羊治疗输液体,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当事人阿XX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46项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即;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之标准。 处罚3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日
17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5〕2号 图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图XX 2025年2月27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图XX驾驶的黄色临工LG953L型轮胎式新31工17324(发动机号码:1211B014833底盘号:B901003371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图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2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13日
18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5〕3号 麦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麦XX 2025年3月12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麦XX驾驶的黄色徐工XE75DA型履带式挖掘机(牌照号:新31工12753、发动机号码:V2607-CKA0959、底盘号:XUGA0759JKKA09524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麦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第十八条第一款“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处罚2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7日
19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5〕4号 阿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阿XX 2025年3月6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莎车县XX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线索移交函,称当事人阿XX驾驶黄色CLGB160CL型履带式推土机(无牌照、发动机号码:1621H079885、底盘号:LGCB160CCMC009213 ),存在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接到线索后,2025年3月12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来到莎车县XX镇XX村XX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照和行驶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履带式推土机未取得相应牌证。当事人阿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4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7日
20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5〕5号 木XX涉嫌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一案 木XX 2025年3月6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莎车县XX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线索移交函,称当事人木XX驾驶黄色CLGB160CL型履带式推土机(无牌照、发动机号码:1620K089173、底盘号:LGCB160CCLC008070 )存在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接到线索后,2025年3月12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来到莎车县XX镇XX村XX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照和行驶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操作的履带式推土机未取得相应牌证。当事人木XX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 处罚2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7日
21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5〕6号 木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木XX 2025年3月6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莎车县XX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线索移交函,称当事人木XX驾驶黄色CLGB160CL型履带式推土机(无牌照、发动机号码:1621H077233、底盘号:LGCB160CEMC009039 ),存在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接到线索后,2025年3月13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来到莎车县XX镇XX村XX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照和行驶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履带式推土机未取得相应牌证。当事人木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4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7日
22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5〕8号 阿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阿XX 2025年4月5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阿XX驾驶的黄色龙工CDM855N型轮胎式新31工19976(发动机号码:1620K099458底盘号:LFJ0855NJMB201939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阿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2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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