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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6-16 13:21 浏览次数: 字体:【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单位: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年6月4日
序号 地州/县市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莎车县 莎农(动监)[2025]8号 吐XX运输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而未在检疫证有效期内做落地报告一案 吐XX 2025年4月9日,根据莎车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移交的“称车牌号为新Q90360运输动物车辆,2025年3月11日承运的动物检疫证明号为9005395306,在规定时间未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做落地报告的线索问题”,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核查,经调查当事人吐XX运输到新疆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木XX的棚圈,动物检疫证号:动物BNO.9005395306,用途为饲养,动物运输到检疫证载明的目的地后,未在检疫证有效期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原因,不予落地。当事人吐XX涉嫌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动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罚1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8日
2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5〕7号 玉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玉XX 2025年3月6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莎车县XX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线索移交函,称当事人玉XX驾驶黄色CLGB160CL型履带式推土机(无牌照、发动机号码:1621S086779、底盘号:LGCB160CCMC009230 ),存在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接到线索后,2025年3月12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两名执法人员来到莎车县XX镇XX村XX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照和行驶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履带式推土机未取得相应牌证。当事人玉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4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2025年5月23日
4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5〕7号 依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依XX 2025年4月15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XX村乡村道路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依XX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驾驶的东风-354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号:新31D6904、发动机号码:B1015915449底盘号码:1400007805),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依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20日
5 莎车县 莎农(农机)简罚〔2025〕5号 依XX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违反规定改装 依XX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驾驶违反规定改装,违章装运货物,号牌为:新3112968的金马-180型农业机械。此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第4,5,6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0,11,15条第4款第11项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5.5.19
6 莎车县 莎农(农机)简罚〔2025〕6号 库XX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违反规定改装 库XX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违反规定改装,违章装运货物,号牌为:新31S3571的JOHNDR.754型农业机械。此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第4,5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0-15条第4款第11项的规定。
处罚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5.5.19
7 莎车县 莎农(农药)罚〔2025〕1号 莎车县XX农资销售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 莎车县XX农资销售店 2025年4月3日13时24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莎车县XX农资销售店,执法人员向在场人员帕XX(销售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检查,在该店后面院内发现:二甲戊灵(规格为900克/瓶、16瓶);二甲戊灵(规格为200克/瓶、75瓶);2甲4氯钠(规格为20克/袋、150袋)等19种561瓶(袋)农药。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 当事人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2025年4月8日,对凯XX(当事人艾XX的被授权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供述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货值金额4702元经营违法所得金额2290元,莎车县弘扬农资销售店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农药管理条例》第15项违法程度为较轻,违法情形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 处罚52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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