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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1-09 16:51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地州/县市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5〕78号 艾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艾XX 2025年9月15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艾XX驾驶的黄色山东临工L953型轮式装载机,牌照号:新31工21063(发动机号码:1621A003087、底盘号:VLGL9530PM0616581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艾XX涉嫌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2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7日
2 莎车县 莎农(大工机)罚〔2025〕88号 米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米XX 2025年10月15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米XX驾驶的黄色三一重机SY75C,型履带式挖掘机,牌照号:新31工24065(发动机号码:807676、底盘号码:OF5110079K3L30181CA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牌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米XX涉嫌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处罚21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2025年11月7日
3 莎车县 莎农(种子)罚〔2025〕76号 新疆XX产业(集团)莎车XX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代销棉花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新疆XX产业(集团)莎车XX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8月29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及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到新疆XX产业(集团)莎车XX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管辖的XX轧花厂、XX轧花厂核查线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确认无利害关系后进行检查。经核实2023年12月26日、12月27日莎车XX有限公司XX轧花厂(负责人塔XX),XX轧花厂(负责人李XX)分别向泽普县XX乡XX村XX组农民周XX销售棉花种子(耕野2186)共2.58吨。2023年新疆XX产业(集团)莎车县XX有限公司受新疆XX种业有限公司委托,代销棉花种子耕野2186,未在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莎车县种业发展中心)备案。当事人涉嫌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10月22日,对新疆XX产业(集团)莎车XX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XX轧花厂负责人塔XX,XX轧花厂当时负责人李XX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供述了代销棉花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种子行为。当事人描述2023年从新疆XX种业有限公司共进了5吨耕野2186棉花种子,每公斤进货价20元,进货金额10万元,已销售2.58吨,每公斤销售价格25元,销售金额6.45万元。新疆XX产业(集团)莎车XX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代销棉花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31项违法程度特别严重的裁量标准即;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考虑当事人代销棉花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货值金额较大(10万元),提出予以从重处罚的建议。 处罚10577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0日
4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5〕82号 阿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阿XX 2025年9月22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相关线索,称“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店,即莎车县XX味道烤肉店发现11.86千克羊肉没有检疫卡环和检疫印章。执法人员到现场后,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莎车县XX味道烤肉店右边挂肉架上有11.86千克羊肉没有检疫卡环和检疫印章,后院内发现流血痕迹、1张羊皮和有1条挂肉专用的三条式铁钩。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七项相关规定。 处罚341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26日
5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5〕94号 袁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袁XX 2025年12月01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XX村核查莎车县XX乡农机站站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核实袁XX驾驶红色山拖1004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号:新31L8624、发动机号码:A8ET8D00044、底盘号码:131214261G),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地里犁地,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和行驶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2025年12月12日
6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5〕81号 阿XX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及使用变造的检疫标志案 阿XX 2025年9月21日,我局收到莎车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移交线索称“在XX镇农贸市场阿XX卖肉店发现肉品检疫卡环不符、检疫印章模糊,疑似未经检疫肉品(牛肉14.1公斤,羊肉33.27公斤),并装载当事人的车,拉到当事人居住地”。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阿XX家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阿XX于2025年8月底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自己家未经检疫私自屠宰1头牛,将140公斤肉以每公斤60元的价格销售了8400元,将牛皮、头蹄、内脏销售了550元;2025年9月20日私自屠宰1头牛,将71公斤牛肉销售了4033元,剩余的14.1公斤胴体肉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2025年9月17日,21日私自屠宰2只羊,将9.73公斤肉以60元每公斤销售了583.8元,剩余的33.27公斤羊肉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经现场查看及询问调查,查明以上屠宰销售的肉产品均被当事人挂上信息不符且被他人用过的旧检疫验讫卡环,并加盖用红牛饮料瓶底座、紫药水等物品伪造的肉品品质检验章。经当事人询问和市场询价测算出该私自屠宰的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为16193.2元(包括已销售肉的销售价和扣押肉的货值),违法所得为13566.8元(已销售价)。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和使用变造的检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七项相关规定,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64137.5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26日
7 莎车县 莎农(屠宰)罚〔2025〕90号 阿XX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一案 阿XX 2025年11月17日16时56分,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执法中发现在莎车县XX街道XX路XX号院XX号院子内发现放血槽,放血痕迹,三条式提肉钩,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阿XX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后,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力和配合检查的义务后,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莎车县XX街道XX路XX号院XX号房子大门口放了一架卖肉摊子,架子上挂了一块未有验讫印章的山羊后腿肉,现场过称4.40公斤,检查发现的动物产品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也未盖检疫章子。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要求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述这批动物产品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七项相关规定。 处罚2274.72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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