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2026年新增19项行政处罚事项)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9-01 12:0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新增19项行政处罚事项)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1 | 对农业农村领域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7部委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第23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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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农业农村领域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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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农业农村领域招标项目中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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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农业农村领域招标项目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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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农业农村领域招标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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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农业农村领域招标项目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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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农业农村领域招标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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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农业农村领域招标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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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农业农村领域招标项目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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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农业农村领域招标项目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支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违法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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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农业农村领域项目中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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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农业农村领域项目中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有“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等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备注:本处罚事项仅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主管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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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农业农村领域项目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备注:本处罚事项仅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主管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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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农业农村领域项目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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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农业农村领域项目中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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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对农业农村领域项目中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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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农业农村领域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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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对农业农村领域项目中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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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对农业农村领域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收到举报、移送)后,依法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调查情况。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载明法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指导监督责任: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应监督而未监督的; 2.对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3.对未依法告知权利义务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4.对无事实依据处罚应撤销而未撤销的; 5.对程序违法处罚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6.对无执法资格处罚应制止而未制止的; 7.对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幅度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8.对违反罚缴分离规定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9.对使用非法单据应追究而未追究的; 10.对应听证而未听证应纠正而未纠正的; 11.对超期送达应督促而未督促的; 12.指导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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