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来源:莎车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7-13 16:59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新疆药业集团莎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土地权利人:
1992年3月25日,原新疆药业集团莎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医药公司)无偿取得莎车县新城路(原老城路)南侧107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00年12月27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莎国用土字第0150号)。因该宗地长期闲置,为了盘活存量划拨用地,2012年2月13日经莎车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老城路医药公司的9318.5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剩余土地面积1464.42平方米。2019年12月9日新疆药业集团莎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2020年7月21日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2020年10月20日该公司在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注销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因该公司已注销,无法取得该公司出具同意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意见。2026年4月1日我局通过邮寄方式向该公司原注册地址送达了《关于收回莎车县老城路11号临街面无偿取得的146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告》,但该邮寄资料无人领取后退返。2026年4月30日我局在新疆法治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同时在宗地范围内和所在社区公示栏内对通告进行张贴公示,在通告时间内我局未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现经莎车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收回原新疆药业集团莎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464.4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程序注销登记其国有土地使用证(莎国用土字第0150号)。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应到莎车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莎国用土字第0150号)注销登记,逾期不予办理的,莎车县自然资源局将注销相关登记信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莎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莎车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3日
关联稿件:

分享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