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喀什文旅 发布日期:2026-08-14 10:4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案例一:邵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查处一起“黑社”案件,执法人员处理游客投诉过程中发现邵某在旅行社经营资质注销后,仍通过网络平台招揽游客、组织旅游活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文旅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一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文旅联合公安跨部门查处的网络“黑社”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旅行社资质注销后,仍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旅游信息、招揽游客、收取定金、规划行程,完整实施旅行社核心经营行为,全程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安排无资质私家车提供客运服务,严重扰乱喀什地区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给游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带来重大隐患。案件依托投诉线索,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协查涉案车辆信息与行驶轨迹,精准核查、固定完整证据链,严格依法认定违法事实并适用从轻裁量,依规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充分彰显了行业监管部门对无证非法经营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有效震慑了网络平台无证招徕组织旅游活动的违规行为,强化了旅游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文旅市场秩序,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也为依托投诉线索查办网络涉旅违法案件、深化跨部门协同共治、常态化整治旅游市场乱象提供了良好示范。
案例二: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叶城县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叶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新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在2026年2月组织的某一日游活动中,未与游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叶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叶城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托日常巡查监管,主动排查整治旅游行业不规范经营问题的典型执法案例。旅游合同是明确旅行社与旅游者权利义务、保障游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法定要件,部分旅游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在短途一日游经营活动中简化流程、规避合同管理义务,极易引发消费纠纷和服务隐患。通过本案查处,有效打击了辖区旅行社弱化合规管理、简化经营流程的违法乱象,有力督促旅游经营主体牢固树立依法经营意识,严格落实法定经营义务,健全常态化合规管理制度。同时,切实筑牢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障防线,对规范县域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净化边疆文旅市场环境、提升本地旅游服务标准化水平、促进县域文旅市场平稳、规范、健康有序发展起到良好的警示和示范作用。
案例三: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莎车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岳普湖县分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莎车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壹百柒拾叁元整(173元),对旅行社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负责人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被派工作人员未取得导游资质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办案人员调查,被派工作人员是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头面导致急性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致人格和行为障碍的八级伤残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莎车县文旅局开展县域旅游市场常态化执法检查查办的典型案件,落实双罚制度,破除企业侥幸心理,坚持全链条追责,压实旅行社主体责任,严厉整治“黑导游”行业顽疾,筑牢旅游市场法治底线,持续净化喀什文旅市场环境、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案例四:喀什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喀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收到投诉线索。经核查,喀什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团队旅游经营活动中,向塔什库尔干县某大酒店采购住宿及早餐服务,该酒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仍违规提供早餐服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该旅行社未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在酒店不具备完整接待服务能力的情况下,依旧与其合作,为旅游者订购住宿、餐饮产品及服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喀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叁仟捌佰肆拾元肆角伍分(3850.45元),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旅行社与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典型违法案例。旅行社在采购住宿、餐饮等旅游配套服务时,负有严格审查合作供应商全部经营资质的法定义务,必须核验对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等有效证照。本案中该旅行社未落实供应商资质审核义务,向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酒店采购服务,极易损害游客人身健康与合法消费权益。本案查处压实了旅游企业在服务采购环节的主体责任,警示教育辖区内各旅行社健全供应商资质审核、动态排查机制,严格筛选合规合作商家,杜绝同资质不全、经营不合规的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合作,防范旅游行程中的住宿、食品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旅游上下游供应链经营行为,筑牢游客出行安全底线,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喀什文旅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五: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喀什市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喀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收到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移送的违法线索,反映游客于2024年8月,报名参加新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喀什市分公司组织的“双飞江布拉克两日游”,缴纳旅游费用559元,该旅行社未与其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经核查,该分公司承认在2024年8月8日—9日组织旅游团队期间,未与游客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喀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典型违法案例。书面旅游合同是明确旅行社和游客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该旅行社未签订旅游合同,极易出现行程缩水、服务降级、退费纠纷等侵害游客权益的问题。本案的查处,对辖区内旅行社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严格落实签约制度,完善经营流程,规范合同签订管理。切实强化旅行社主体责任,防范旅游消费纠纷,进一步规范喀什旅游企业经营行为,筑牢旅游消费安全底线,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旅游者合法权益,推动文旅行业规范化运营。
关联稿件:

分享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