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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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莎车县农牧业机械局 发布日期:2020-06-19 10:0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新农机发〔2018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938号)和《关于印发<喀什地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喀地农机字〔20182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农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基本要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切实增加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供给,为农业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坚持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切实增强政策实惠的获得感;坚持推动科技创新,加快创新产品购置补贴支持步伐,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坚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政策实施更加符合基层生产实际,加大组织管理创新力度,提高实施操作信息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农机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以县人民政府主抓、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农机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具体抓落实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阿不都艾尼·买买提(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解正海(县委常委)

樊海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黄晓峰(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

赵建刚(县财政局局长)

  宣(县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党支部书记)

阿里木·吾斯曼(县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主任)

麦麦提吐尔孙·扎衣提(县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干部)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农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机械化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蒋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统筹督促、协调推进。

县农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并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莎车县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35小类100个机具品目459个档次,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棉花、林果、特色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及畜牧养殖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补贴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当年的均视同全年有效。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明确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在莎车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农牧场管辖的,由乡镇(街道、管委会)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管理机构确定;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建制农牧场辖区外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机构确定。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40%

根据《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精神(农办财〔201719号),莎车县继续实施南疆地区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产品补贴额度继续采取“定额+限比”方式确定。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4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原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补贴额。同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操作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兑付、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938号)相关规定执行,购机者可在所在乡(镇)补贴办公室或手机APP自主申请补贴。

六、工作举措

(一)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鼓励使用手机APP开展补贴申请、机具投档等工作,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开展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服务,不设补贴申领有效期,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

(二)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激发农民群众购机用机积极性;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实时公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三)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77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附件:1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

            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3、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操作方式,坚持“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为方便群众申请农机购置款,实现让群众办事“最多跑一趟”的目标,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购置机具,所购机具必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年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和品目范围内。经销企业(生产企业)必须向购机者提供机具名牌永久固定在机身的机具,出具税控发票(含电子发票),发票上注明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及机架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地址及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

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购机发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等资料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购机者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件,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初审,将申请人及所购机具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指导申请人填报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字样印章。鼓励购机者通过新疆农机购置补贴手机APP自主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对其提供的申请补贴资料真实性负责。

时限要求:农户自提出申请(资料齐全)当日受理;农户携带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农户。

三、核验流程

(一)成立核实组。乡镇(街道、管委会)人民政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核实工作,会同村委会组成核实组。

(二)核验方式。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购机者提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注册登记凭证,不再核验。对非牌证管理机具,补贴额较高和风险较大的补贴机具须进行实地核验,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对补贴额较低的机具可委托村委会核实,也可采取电话核实等方式。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县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核验内容。一是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二是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三是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四是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四)核验流程。核实人员将核实情况填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栏中,由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附表2)。

时限要求:核验流程必须在受理购机补贴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示。核验通过的申请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在乡镇和购机户所在村进行公示,同时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公示。

时限要求:公示期不少于22个工作日。

四、补贴发放

购机户申请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管委会)人民政府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上签字、盖章,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县农机局。农机局审核后,在信息表上签字盖章,分期分批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农民)或以其他有效形式发放到补贴对象。

时限要求: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根据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并由农机化主管部门通知购机者,因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

五、监督抽查

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检查,县农机局按照不低于10%进行抽查复核,地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将按照不低于3%进行抽查复核。对于抽查复核发现问题的乡镇,全乡进行现场逐台核实复验整改;对于地州抽查县市发现问题的,全县进行现场逐台核实复验整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喷字喷号、人机合照、铭牌照片等具体要求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新农机办发〔2017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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