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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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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第29期)

来源: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9-15 18:2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涉及我辖区3家餐饮服务单位,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莎车县努尔古丽牙森凉粉凉皮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07月12日,喀什地区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黄面(抽样数量1kg,销售单价12元/公斤)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二、莎车县古丽拉扎提凉皮凉粉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06月20日,喀什地区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凉皮(抽样数量1kg,销售单价20元/公斤)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三、莎车县陶陶米粉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皮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7月9日,喀什地区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莎车县陶陶米粉店当日经营的凉皮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柠檬黄的凉皮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凉皮的违法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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