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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10-14 11:10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喀什地区各涉药经营单位、执业药师: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坚决遏制执业药师“挂证”乱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药品零售市场秩序,现就执业药师“挂证”问题提醒告诫如下:

一、明确“挂证”行为界定,坚决杜绝违规行为。执业药师“挂证”是指执业药师本人不在岗履职,仅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在药品经营企业,以满足企业执业药师配备要求的违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药品经营企业注册后,实际未在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虽在企业注册,但长期不在岗,无法履行执业药师职责等。该行为的认定与执业药师是否获取报酬、是否偶尔到岗执业无关,只要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非全职在岗执业,且注册证或资格证被他人用于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形,即构成“挂证”。二、认清“挂证”行为危害,坚决守护药品安全。一是影响药品质量安全。执业药师承担着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等重要职责。“挂证”导致企业在药品经营过程中缺乏专业人员指导,无法有效把控药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质量,增加药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众用药安全。

二是破坏市场公平竞争。部分企业通过“挂证”获取虚假资质,降低经营成本,以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

三、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执业药师管理。各涉药企业/单位和执业药师本人应当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执业秩序。一是用人单位责任。药品企业/单位是执业药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严禁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或聘用“挂证”人员;须与执业药师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确保其全职在岗履职;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为在岗执业药师配备包含照片、姓名、执业资质等内容的工作牌,严禁虚假考勤;须确保药师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类别、范围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二是执业药师本人责任。执业药师是注册和执业的直接责任人,须依法注册,确保信息真实,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本人证书;须严格按照注册信息在岗执业,认真履行处方审核、用药指导等职责;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材料,对发现的企业药品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惩戒力度。若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检查。对“挂证”的执业药师,按程序上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对涉及的党员或公职人员,同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

五、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落实。请喀什地区所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对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优化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若干措施的通知》(新药监药〔2025〕81号)等相关规定开展自查,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相关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不能在岗履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凡存在“挂证”、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整改;对无法在职在岗履职的执业药师,须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关系,并及时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确保执业药师配备合法合规、履职到位,坚决杜绝“挂证”行为存续。

六、强化监督举报,形成监管合力。地区和县(市)两级市场监管局将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大数据筛查等方式,全面排查执业药师“挂证”及相关违规行为。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涉嫌执业药师“挂证”兼职、不能在岗履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药品经营市场环境和公众用药安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是药品经营企业的首要责任。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危害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希望各企业能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喀什地区药品经营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告诫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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