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乌达力克镇行政处罚决定书(莎乌罚决〔2025〕001号)
来源:莎车县乌达力克镇 发布日期:2025-10-29 19:00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莎车县吾达力克乡迪汗巴依特色饭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L50
营业地址:莎车县乌达力克镇博斯坦*******号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
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9*******
居住地址:莎车县乌达力克镇乌希拉克村****号
联系方式:15770******
2025年7月11日,乌达力克镇综合执法队对莎车县吾达力克乡迪汗巴依特色饭馆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从业人员未按照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未按照储存条件储存食品及冰箱未定期除霜等相关情况,针对相关问题并下发《莎车县乌达力克镇责令整改通知书》(莎乌责〔2025〕020号,责令你(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2025年8月4日,乌达力克镇综合执法队对你(单位)开展复查,经查,你(单位)后厨操作间有4人仍未按照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直接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且厨房操作间的垃圾桶未倒,厨房操作间环境卫生较差、冰箱内存放的肉类未使用保鲜膜,冰箱未进行除霜,冰箱内卫生较差等相关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8月4日,经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莎车县吾达力克乡迪汗巴依特色饭馆于2016年5月24日注册,于2023年7月26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店,主要从事热食类食品销售。2025年7月11日,乌达力克镇综合执法队对莎车县吾达力克乡迪汗巴依特色饭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未按照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未按照储存条件储存食品及冰箱未定期除霜等相关情况,针对相关问题并下发《莎车县乌达力克镇责令整改通知书》(莎乌责〔2025〕020号,要求限期整改。经2025年8月4日复查发现,该店后厨操作间艾尼****、艾孜****、穆太****及努尔****等4名工作人员仍未按照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直接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厨房操作间的垃圾桶一直未倒,且环境卫生较差、冰箱内存放的肉类未使用保鲜膜,冰箱未进行除霜,冰箱内卫生较差等相关情况。经乌达力克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4日正式立案调查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印证照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负责人的身份;
2、2025年7月11日《莎车县乌达力克镇责令整改通知书》(莎乌责〔2025〕020号)1份,证明乌达力克镇综合执法队对莎车县吾达力克乡迪汗巴依特色饭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直接从事食品加工制作,未按照储存条件储存食品等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责令整改的事实;
3、2025年8月4日,乌达力克镇综合执法队对莎车县吾达力克乡迪汗巴依特色饭馆开展回头看,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莎车县吾达力克乡迪汗巴依特色饭馆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且当事人进行确认的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时莎车县吾达力克乡迪汗巴依特色饭馆从业人员未按照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艾尼******、艾孜******、穆太*******及努尔******等四名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有效期内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4份,证明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
7、《莎车县乌达力克镇询问通知书》(莎乌询通〔2025〕001号)1份,证明乌达力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告知当事人进行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
8、《当事人及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共1份1页,证明乌达力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开展询问谈话时,依法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及相关义务;
9、《询问笔录》1份,证明莎车县吾达力克乡迪汗巴依特色饭馆从业人员未按照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无异议;
10、当事人提供的整改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认识和积极改正的态度。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25年8月14日,乌达力克镇人民政府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莎车县乌达力克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莎乌罚告〔2025〕001号,将本单位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并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莎车县吾达力克乡迪汗巴依特色饭馆从业人员未按照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从事生产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之规定,属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小餐饮店是经营面积小、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其经营的食品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联系,深受欢迎。当事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防护用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从警示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文化水平低,初中文化,且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的比较少,对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个人卫生要求标准低,通过执法人员普法宣传,在案发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乌达力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按照要求进行改正,按照要求落实工作衣、帽、口罩等防护用品,所经营的店面规模小,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市监规〔2024〕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危害社会较小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十一章第十二节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存在一项违法行为的;(2)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的;(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处罚。”等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罚过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新政发〔2023〕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莎车县乌达力克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莎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莎车县乌达力克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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