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10-31 17:25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单位: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年10月24日 | ||||||||||
| 序号 | 地州/县市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莎车县 | 莎农(动监)[2025]14号 | 艾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案 | 艾XX | 2025年7月5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莎车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相关线索后,与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莎车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到莎车县XX街道XX社区XX组XX号莎车XX牛羊肉销售店开展线索核查。经调查,当事人艾XX于2025年7月4日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XX号房对面棚圈旁边未经检疫私自屠宰1头牛,将133.8公斤肉送到莎车XX牛羊肉销售店销售,以5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4公斤剔骨肉。剩余的129.81公斤通体肉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经当事人询问和市场询价得知胴体牛肉市场销售平均价格为45元/公斤,按以上平均销售价测算,该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为6061.5元(包括已销售肉的销售价220元和市监局扣押的肉的货值),形成违法所得220元。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七项相关规定。 | 处罚21435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5日 | ||
| 2 | 莎车县 | 莎农(农产品)罚[2025]60号 | 布XX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 布XX | 2025年7月18日,根据莎车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和相关证据,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畜牧兽医站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随即申请立案批准后,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认了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违法行为。经查明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XX号住宅将自家棚圈死因不明而死的1头牛的尸体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住址在莎车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蒋XX。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 处罚1766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8日 | ||
| 3 | 莎车县 | 莎农(农产品)罚[2025]61号 | 吾XX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 吾XX | 2025年7月18日,根据莎车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和相关证据,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畜牧兽医站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随即申请立案批准后,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认了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违法行为。经查明2025年5月2日,当事人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XX号住宅将自家棚圈死因不明而死的1头牛的尸体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住址在莎车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蒋XX。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 处罚1766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6日 | ||
| 4 | 莎车县 | 莎农(农产品)罚[2025]62号 | 帕XX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 帕XX | 2025年7月18日,根据莎车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和相关证据,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畜牧兽医站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随即申请立案批准后,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认了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违法行为。经查明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住宅将自家棚圈死因不明而死的1头牛的尸体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住址在莎车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蒋XX。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 处罚1766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9日 | ||
| 5 | 莎车县 | 莎农(农产品)罚[2025]63号 | 托XX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 托XX | 2025年7月18日,根据莎车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和相关证据,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畜牧兽医站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随即申请立案批准后,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认了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违法行为。经查明2025年5月7日,当事人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住宅将自家棚圈死因不明而死的1头牛的尸体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住址在莎车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蒋XX。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 处罚1766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8日 | ||
| 6 | 莎车县 | 莎农(农产品)罚[2025]64号 | 布XX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 布XX | 2025年7月18日,根据莎车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和相关证据,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畜牧兽医站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随即申请立案批准后,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认了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违法行为。经查明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XX号住宅将自家棚圈死因不明而死的1头牛的尸体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住址在莎车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蒋XX。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 处罚1766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8日 | ||
| 7 | 莎车县 | 莎农(农产品)罚[2025]65号 | 阿XX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 阿XX | 2025年7月18日,根据莎车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和相关证据,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畜牧兽医站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随即申请立案批准后,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认了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违法行为。经查明2025年1月,当事人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XX号住宅将自家棚圈死因不明而死的1头牛的尸体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住址在莎车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蒋XX。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 处罚1766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7日 | ||
| 8 | 莎车县 | 莎农(农产品)罚[2025]66号 | 麦XX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 麦XX | 2025年7月18日,根据莎车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和相关证据,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畜牧兽医站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随即申请立案批准后,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认了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违法行为。经查明2024年10月,当事人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XX号住宅将自家棚圈死因不明而死的1头驴的尸体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住址在莎车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蒋XX。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 处罚1766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8日 | ||
| 9 | 莎车县 | 莎农(农产品)罚[2025]67号 | 赛XX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 赛XX | 2025年7月18日,根据莎车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和相关证据,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畜牧兽医站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随即申请立案批准后,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认了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违法行为。经查明2025年2月份,当事人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XX号住宅将自家棚圈死因不明而死的1头牛的尸体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住址在莎车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蒋XX。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 处罚1766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8日 | ||
| 10 | 莎车县 | 莎农(农产品)罚[2025]68号 | 肉XX销售病死动物案 | 肉XX | 2025年7月18日,根据莎车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和相关证据,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畜牧兽医站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随即申请立案批准后,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认了销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经查明2024年5月,当事人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XX号住宅将自家棚圈病死的1头牛的尸体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住址在莎车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蒋XX。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 处罚1766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8日 | ||
| 11 | 莎车县 | 莎农(农产品)罚[2025]69号 | 吾XX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 吾XX | 2025年7月18日,根据莎车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和相关证据,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畜牧兽医站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随即申请立案批准后,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认了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违法行为。经查明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XX号住宅将自家棚圈死因不明而死的1头牛的尸体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住址在莎车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蒋XX,钱未付的时候,被公安部门查处并扣押牛尸。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 处罚1766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8日 | ||
| 12 | 莎车县 | 莎农(动监)罚〔2025〕70号 | 赛XX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 | 赛XX | 2025年7月18日,根据莎车县公安局移交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和相关证据,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畜牧兽医站进行初步核查,经询问当事人赛XX和公安局提供的询问笔录得知当事人赛XX邀请屠夫来屠宰自己饲养的毛重300千克1头牛,自己觉得肉品较瘦肉质不良,后来把胴体给蒋XX销售100元,经询价活牛的价格,算出货值金额6000元。当事人承认自己屠宰销售1头牛的事实。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9项第一百条第一款较轻的违法程度:违法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10万元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 | 处罚1380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6日 | ||
| 13 | 莎车县 | 莎农(动监)罚〔2025〕71号 | 亚XX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一案 | 亚XX | 2025年8月1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莎车县XX镇畜牧站的举报,到莎车县XX镇XX村进行核查线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亚XX亮证告知身份、说明来意、确认无利害关系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和配合检查义务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在其棚圈里有25头牛于8月1日刚从XX县运输过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亚XX供25头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6552734925)载明的动物数量为20(贰拾)头,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但这25头牛的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6552734924)相符,此检疫证(No:6552734924)载明的动物数量25头、到达地为新疆阿克苏地区XX县XX乡XX村,运输车牌号为新F62658,承运人为艾XX。以上事实涉嫌存在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亚XX涉嫌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之规定 | 处罚1560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30日 | ||
| 14 | 莎车县 | 莎农(大工机)罚〔2025〕73号 | 阿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而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 阿XX | 2025年8月21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辖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XX驾驶的黄色临工徐工XE150DW型轮式挖掘机,牌照号:新31工11962(发动机号码:22376794、底盘号:XUGA150WLLKA00814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和行驶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有效期为2026年1月,但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此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 处罚2100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7日 | ||
| 15 | 莎车县 | 莎农(大工机)罚〔2025〕77号 | 吐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 吐XX | 2025年9月12日20时40分,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中能石油加油站前发现黄色的无牌装载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吐XX操作黄色E930轮式装载机(无牌照号,发动机号:15070029N),向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和行驶证。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同时执法人员在“大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管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设备操作证件。当事人吐XX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驾驶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 处罚4200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0日 | ||
| 16 | 莎车县 | 莎农(农机)罚〔2025〕80号 | 图XX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图XX | 2025年9月21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XX村乡村道路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图XX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驾驶的BY-454-2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号:新3181376、发动机号码:0702642底盘号码:0702620),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图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250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30日 | ||
| 17 | 莎车县 | 莎农(农机)罚〔2025〕83号 | 阿XX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阿XX | 2025年9月24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莎车县XX乡XX村村警举报电话,称“当事人阿XX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李XX院子前面驾驶SF-504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号:新310S162、发动机号码:12002184,底盘号码:L7S50403121012518),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讲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和行驶证,当事人提供了拖拉机行驶证,但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阿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其操作拖拉机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250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2025年10月10日 | ||
| 18 | 莎车县 | 莎农(农机)简罚〔2025〕17号 | 依XX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和违章装运货物的农业机械 | 依XX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7时30分在莎车县XX乡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和违章装运货物,号牌为:新31W99671的东方红804型农业机械。此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第4-5项的规定。 | 处罚200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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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莎车县 | 莎农(农机)简罚〔2025〕18号 | 居XX驾驶违章载乘人员的农业机械 | 居XX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16时45分在莎车县XX镇XX村XX组驾驶违章载乘人员,号牌为:新31c5610的DF804型农业机械。此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5条第4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第5款的规定。 | 处罚100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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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莎车县 | 莎农(农机)简罚〔2025〕19号 | 阿XX驾驶违反规定改装农业机械 | 阿XX | 当事人于2025年9月27日15时55分在莎车县XX乡驾驶违反规定改装,号牌为:新310924S的JD1404型农业机械。此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第6项的规定。 | 处罚100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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