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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11-25 17:31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年11月17日
序号 地州/县市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莎车县 莎农(动防)罚[2025]72号 艾XX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艾XX 2025年8月11日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的举报电话,称自己的一只公羊因食欲不振的原因邀请莎车县XX镇XX村的艾XX诊疗,艾XX2025年8月7日、8日来图XX的家给公羊打液体2天,2025年8月9日晚上公羊死亡了,图XX怀疑艾XX诊断结果不准确,导致此公羊的死亡,执法队执法人员2025年8月11日18时50分到莎车县XX镇畜牧兽医站对面找艾XX向他亮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跟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执法人员核查其诊疗相关行为,初步确认当事人诊疗此只公羊的事实以后,向当事人要求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进一步经过询问当事人和部分诊疗对象、检查诊疗收费记录,其诊疗活动共收取了2779元诊疗费用、查看动物卫生服务站的情况说明,当事人艾XX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46项违法程度较轻的裁量标准即;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之标准。 处罚3333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7日
2 莎车县 莎农(农产品)罚〔2025〕74号 阿XX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一案 阿XX 2025年8月13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莎车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阿XX的种植豇豆地进行监督抽样豇豆3千克。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5年9月4日收到莎车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NO:SCNJ/BG-2025017)。检测结果为:监督抽查样品豇豆,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国家标准指标检测最大残留限量≦0.2mg,实际检测值0.220mg,不符合GB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当事人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农产品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农产品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处罚5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1日
3 莎车县 莎农(农产品)罚〔2025〕75号 图XX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朝天椒)案 图XX 2025年8月13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莎车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图XX种植的辣椒(朝天椒)进行监督抽样辣椒(朝天椒)3千克。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5年9月4日收到莎车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NO:SCNJ/BG-2025018)。检测结果为:监督抽查样品辣椒(朝天椒),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国家标准指标检测最大残留限量≦0.2mg,实际检测值0.452mg,不符合GB23200.1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当事人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农产品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农产品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处罚5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7日
4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5〕84号 阿XX运输继续用于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阿XX 莎车县农业综合执法队根据县动物卫生服务站移交“称车牌号为新AF2228运输动物车辆,承运的动物检疫证明号为6552953698,在规定时间未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做落地报告”的线索问题,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核查,经调查当事人阿XX2025年8月1日,把30头骆驼从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XX乡XX村装车运输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XX乡XX巴扎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当事人涉嫌运输继续用于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动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处罚150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2025年11月17日
5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5〕85号 阿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阿XX 2025年10月14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XX村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村道阿XX驾驶的东方红MF504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号:新31W9426、发动机号码:Y181203337,底盘号码:MF5044190060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阿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2025年11月17日
6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5〕86号 巴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巴XX 2025年10月14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巴XX在莎车县XX乡XX村委会前面驾驶的东风DF804-9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号:新310612S、发动机号码:DKA5T2L00189底盘号码:20B009D05114),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巴XX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2025年11月17日
7 莎车县 莎农(农机)罚〔2025〕87号 阿XX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阿XX 2025年10月14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莎车县XX街道办XX村乡村道路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阿XX在莎车县XX街道XX路XX号驾驶的东风404B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号:新31W7008、发动机号码:C20104722A底盘号码:1200002212),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并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和行驶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操作证同时执法人员在“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查询显示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当事人阿XX涉嫌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250元 莎车县农业农村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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