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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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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2-09 17:10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地州/县市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莎车县 莎农(农产品)罚〔2025〕89号 艾XX涉嫌在韭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艾XX 2024年3月14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村民艾XX在大棚种植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样,抽了2个批次,各3千克。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4年5月19日收到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的检验报告2份(NO:2024-1289、2024-1290),检测结果为:监督抽查样品韭菜2批次,毒死蜱国家标准指标检测最大残留限量≦0.02,实测数据分别为0.074、0.076,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3200.113-2018《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之规定;依据GB 2763-2021、2763.1-2022的规定,判为不合格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此行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2025年10月20日,收到莎车县人民检察院的监察意见书(莎车县检刑行意〔2025〕89号)和不起诉决定书(莎车县检刑不起〔2025〕136号),监察机关认为当事人有悔罪表现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系初次违犯,生产的蔬菜尚未带到市场销售,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后果,可以从宽处理。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1、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肆拾肆元整(¥2844)。 莎车县农业农村2025年12月29日
2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5]91号 图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图XX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接到XX乡畜牧兽医站举报电话称“XX乡XX村XX组XX号房子对面十字路口屠宰2头牦牛”。派出执法人员到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房子对面十字路口开展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讲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和配合检查义务,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一架挂肉架子,架子上挂上16.2千克牦牛肉、一个脾脏、一个肝脏,架子下面有一张牦牛皮,皮子上面有肺脏、牦牛肚、牦牛肠子等牦牛副产品、皮子旁边有一把斧头、一把刀子、一把磨刀棒、一台、电子秤。进一步核查发现架子后面林带里有一个放血坑,里面有凝固的血液,放血坑旁边有一张牦牛皮,皮子上面有牦牛肚子和牦牛肠子等牦牛产品。执法人员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查看对当事人的手机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发现当事人2025年11月26日13:27时至16:21时之间收款记录有15条,收款总金额:2518元,当事人主动口供说今天总宰了两头牦牛,第一个宰的牦牛胴体肉重量为23公斤,第二个宰的牦牛胴体肉重量为43.16公斤,每公斤按50元单价分别卖给自己认识的伊XX等3个人,路过的11人,总卖了49.96千克,总金额2498元、卖2千克牦牛肉收100元现金、两套牦牛头蹄卖120元微信二维码收款方式收款。以上事实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七项相关规定。 1、没收畜禽产品:牦牛肉16.2千克、副产品:一个脾脏、一个肝脏,一个挂肉架子架子,两张牦牦牛皮,皮两套肺脏、牦牦牛肚、牦牦牛肠子。
2、没收屠宰工具:一把斧头、一把刀子、一把磨刀棒、一台电子秤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18元。
4、处涉案动物产品货值3508元的3.1倍,即:人民币10874.8元罚款。
莎车县农业农村2026年1月12日
3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5]92号 谭XX涉嫌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谭登海 莎车县农业综合执法队受理授权委托人王XX申请书,“王XX受权谭XX委托,申请处理从山东省XX市XX县XX镇XX村王XX养殖场38匹毛驴运输到新疆莎车县XX乡XX村XX组艾XX的养殖场,因当时谭XX到达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A):3731984144载明的目的地后忘记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导致莎车县XX乡畜牧兽医站不予落地报检”的线索问题,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人谭XX2025年3月30日,把38匹毛驴从从山东省XX市XX县XX镇XX村王XX养殖场38匹毛驴运输到新疆莎车县XX乡XX村XX组艾XX的养殖场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当事人涉嫌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动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 1、处1500元(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12日
4 莎车县 莎农(动监)罚[2025]93号 阿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阿XX 2025年12月1日,我局接到XX乡畜牧兽医站举报电话称“XX乡XX村XX组XX号房子大门口屠宰1头牛”。派出执法人员到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房子大门口开展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讲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和配合检查义务,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一架挂肉架子,架子挂上一块无验讫印章的肋骨肉8千克、一双牛肾0.6千克、一个带心脏的牛气管1.2千克,架子下面有三块儿骨头棒4.2千克,一台电子秤、一把斧头、一把刀子、一把磨刀棒、一根绳子、又发现架子右下面有放血地,地上有一大块儿凝固的血液,放血地旁边有一套牛肠子、XX号院内发现一张牛皮子。执法人员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查看对当事人的手机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发现当事人2025年12月1日12:30时至15:04时之间收款记录有4条,收款总金额:1765元,当事人主动口供说今天总宰了1头牛,牛胴体肉重量为70公斤,每公斤按45元单价卖给自己认识的喀XX等4个人,总卖了62千克,总金额2790元,牛头蹄卖100元现金收款。以上事实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七项相关规定。 1、没收畜禽产品:牛肉(8千克),牛副产品:肾脏、带心脏气管、骨头棒、牛皮。
2、没收屠宰工具:斧头1把、刀子1把、磨刀棒1把、电子秤、绳子3米。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63.5元。
4、处涉案动物产品货值2749.5元的3.29倍,即:人民币9045.86元罚款。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9日
5 莎车县 莎农(屠宰)罚〔2025〕95号 托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托XX 2025年12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当事人经营的十小店铺(名称:莎车县XX烤肉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托XX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后开展线索核查,在该店门口的冰柜内发现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卡环标志,也未盖检疫合格印章的牛肉(102.6千克)及牛肺和牛肝(8.2千克),在店内发现一套头蹄。执法人员问询当事人托XX得知此肉是他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院后林带屠宰的牛。执法人员前往屠宰现场开展核查,林带地上发现屠宰血迹。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七条规定 1、没收畜禽产品:牛肉(102.6千克)、内脏(肺、肝等8.2千克)、头蹄(一套,19.8千克)。
2、没收屠宰工具:斧头1把,刀子1把,电子秤。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5元。
4、处涉案动物产品货值4734.2元的3.025倍,即:人民币14320.96元罚款。
莎车县农业农村2026年1月9日
6 莎车县 莎农(农产品)罚〔2025〕96号 阿XX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大白菜案 阿XX 2025年10月5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和莎车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在莎车县XX乡XX村阿XX的种植大白菜地进行监督抽样大白菜3千克。莎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5年12月8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的检验报告(NO:JDCC5025DSC001),检测结果为:监督抽查样品大白菜,吡虫啉国家标准指标检测最大残留限量≦0.2mg,实际检测值0.38mg,不符合GB23200.121-2021、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经当事人询问和市场询价测算出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大白菜违法所得为32元(包括已销售白菜询价和收取抽检样品的样品费5元。当事人涉嫌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农产品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贰元(32元)。2、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550)。 莎车县农业农村2026年1月12日
7 莎车县 莎农(屠宰)罚〔2025〕97号 赛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赛XX 2025年12月19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莎车县XX乡XX村XX组核查线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赛XX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开展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赛XX于2025年12月19日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的老宅基地(牛圈)里未经检疫私自屠宰1头牛,牛产品有60千克,将46千克肉产品屠宰现场已销售2250元,剩余的14千克肉带回待自食,屠宰现场的牛头蹄和内脏一套(牛头1个、牛蹄4个、牛肺、牛肠、牛肚)等产品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通过询问当事人、查看微信记录及牛副产品市场询价测算出该未经定点私自屠宰的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为2350元(包括已销售肉的销售价2250元和扣押牛头蹄,副产品的货值100元),违法所得为2250元(已销售价)。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的旧法)第二十七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七条规定 1、没收畜禽产品:牛头蹄和内脏一套(牛头1个、牛蹄4个、牛肺、牛肠、牛肚)。
2、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 3、处涉案动物产品货值2350元的3.025倍7108.75元罚款。
莎车县农业农村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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