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5-28 16:4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频次和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22年9月2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 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规定的数量。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2次/每年,每年上限2次 |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 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 | 如遇特殊情况(接到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推送线索),将根据情况开展 |
2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 乳生产经营环节的行政检查 |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 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 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 对乳制品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 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 生产经营企业 |
2次/每年,每年上限2次 |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 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 | 如遇特殊情况(接到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推送线索),将根据情况开展 |
3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生产经营环 节的行政检查 |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 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 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 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 产经营企业 |
2次/每年,每年上限2次 |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 春季、秋季各开展一次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 | 如遇特殊情况(接到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推送线索),将根据情况开展 |
4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对畜禽定点屠宰 场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7号发布,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 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 以收缴销毁;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农村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21日农 业部令第7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 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 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畜禽定点屠宰 场 |
2次/每年,每年上限2次 |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 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 | 如遇特殊情况(接到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推送线索),将根据情况开展 |
5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检查 |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 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 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生猪屠宰场 | 2次/每年,每年上限2次 |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 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 | 如遇特殊情况(接到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推送线索),将根据情况开展 |
6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的行政检查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 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 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型工程机械设 备和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农机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三)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作 业,排除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农机经销企业、农机作业公司 | 2次/每年,每年上线2次 |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 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 | 如遇特殊情况(接到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推送线索),将根据情况开展 |
7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发布,2021年12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 为。 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 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 等 ;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 作。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0号公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 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 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 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2次/每年,每年上限2次 |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 春季、秋季各开展一次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 | 如遇特殊情况(接到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推送线索),将根据情况开展 |
8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对农药生产经营环节的行政检查 |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 修订通过)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封、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 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农业农村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7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 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 2次/每年,每年上限2次 |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 春季、秋季各开展一次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 | 如遇特殊情况(接到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推送线索),将根据情况开展 |
9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对肥料生产经营环节的行政检查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 第1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 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肥料生产经营企业 | 2次/每年,每年上限2次 |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 春季、秋季各开展一次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 | 如遇特殊情况(接到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推送线索),将根据情况开展 |
10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 对渔业生产经营情况 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发布,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 正 )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 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 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
水产养殖企业 | 2次/每年,每年上限2次 |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 4月-10月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 | 如遇特殊情况(接到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推送线索),将根据情况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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