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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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县2026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莎车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6-05-20 16:4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财税优惠政策

1、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新政发2016119)

2、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5202111日至20301231日期间,对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半征税。(财税〔202127号)

6202111日至20301231日期间,对符合在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财税〔202127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

202111日至203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9、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电力优惠政策

(一)大工业电价

新疆电网大工业电度电价(平段):1-10千伏0.392840/千瓦时,35千伏0.382240/千瓦时,110千伏0.353940/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21040/千瓦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文件要求,每月调整一次,各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32/千瓦*月,容量20/千伏安*月。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

(二)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政策

2023年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执行。除居民、农业、电采暖以外的其余用户均可自行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电价按照输配电价+交易电价+基本电费(基本电费仅限于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用电:一是电量电价。单一制:不满1千伏0.1636/千瓦时,1-1020)千伏0.1606/千瓦时,35千伏0.1566/千瓦时;两部制:1-1020)千伏0.1204/千瓦时,35千伏0.1100/千瓦时,110千伏0.0815/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0486/千瓦时;二是容(需)量电价。容量电价一:1-1020)千伏32/千瓦·月,35千伏32/千瓦·月,110千伏30.4/千瓦·月,220千伏及以上30.4/千瓦·月;容量电价二:1-1020)千伏20/千伏安·月,35千伏20/千伏安·月,110千伏19/千伏安·月,220千伏及以上19/千伏安·月,(发改价格〔2023526号)。

(三)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

明确市场化专项交易电采暖到户电价。与居民生活相关的电采暖用电由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织市场化交易电量予以保障,到户电价统一为分散式电采暖0.22/千瓦时,集中式电采暖平段0.24/千瓦时、谷段0.165/千瓦时。(新发改规〔202013号)

(四)疏导垃圾焚烧发电分摊电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对全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实0.1/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分摊电费。(新发改函〔20227号)

(五)南疆四地州劳动密集型企业享受特殊电价政策

凡符合新政办发〔201878号文件补贴范围要求,在南疆四地州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独立核算的稳定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含园区内符合准入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执行特殊电价(0.38/千瓦时)。(新工信电力〔201916号)

(六)进一步明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养殖业用电范围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

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畜禽饲养用电),和在内陆水域及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如:海洋馆、钓鱼池、海鲜店等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0.312/千瓦时)。新发改规〔201916号,新发改规〔20211号。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及提供市级初级市场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0.312/千瓦时)。新发改函〔201916号。

(七)进一步明确农村建设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

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为农产品提供保鲜和仓储服务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20809号)。

(八)纺织行业电价优惠政策

用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进行纺纱、织布、染色整理及服装、家用及装饰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和化纤用浆粕、化学纤维等加工生产的企业,具体分类见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7号)(附件1)。企业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上。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的独立核算的纺织服装工业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20142340号),实施综合电价0.38/千瓦时。(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新经信电力〔2015243号)

(九)基本电费减免及扶持政策

1.扩展《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明确销售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新发改委能价〔2012904号)执行范围,全年用电不超过6个月的番茄加工、鲜果品加工、供暖(含新型采暖)生产用电;全年用电不超过3个月的轧花企业生产用电,暂按其实际生产期缴纳基本电费,报停期间暂不收基本电费。(新发改能价〔2015935号)

2.对部分环保行业用电电价支持政策: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至2025年底前。(新发改规〔20207号)

三、产业扶持政策

(一)纺织服装产业特殊扶持政策

纺织服装产业企业条件:1)在新疆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生产化纤、棉纺织(含粘胶)、毛纺织、麻纺织、丝织、服装、针织、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产品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2)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地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3)企业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上。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低于50%

1岗前培训补贴。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招录职工,开展岗前培训,按每人2400元给予补贴;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新疆现行培训政策执行。(新政办发〔202416号)

2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1)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入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月平均工资在2000-3000元(不含3000元),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3000元以上(含3000元),按照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补贴。202311日以来,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满1年的,按照此政策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2)对新招录新疆籍职工:在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100元的补贴;从第三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200元的补贴。补贴至个人,补贴期限2年。(新政办发〔202416号)

3人才引进补贴。对南疆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照每50名职工1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年限为3年。按照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核定人才引进名额。(新政办发〔202416号)

4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录职工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照企业为新招录职工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100%补贴。对新招录职工,按照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新政办发〔202416号)

5、运费补贴。202491日起,将棉花出疆运费补贴标准调整为200/吨。

202411日起,实施以下纺织服装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标准:(1)棉纱及棉与其他纤维的各类混纺纱产品,南疆地区(含南疆五地州,下同)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40支以下600/吨、40支以上(含40支)纱线640/吨。其他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40支以下500/吨,40支以上(含40支)540/吨。(2)不含棉纤维的地产粘胶纱、毛纱、麻纱、地毯纱、聚酯纱(含包覆纱,不包括聚酯长丝)、桑蚕丝等各类纯纺或混纺纱线。南疆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补贴560/吨。其他地区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产品补贴460/吨。(3)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纺织企业利用新疆地产棉纱、粘胶和聚酯产品等生产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补贴900/吨,利用超过50%以上的非地产纱线生产的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补贴500/吨。(4)地产聚酯纤维原料使用补贴。对使用地产聚酯纤维长丝、短纤在疆内就地转化为织布类产品(包括梭织、针织本色坯布、染色布等)的纺织企业,给予100/吨的地产化纤原料使用补贴。(新政办发〔202416号)

6、服装等产品销售和设计补贴

1)销售补贴。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不包含绳、索、带、塑料编织袋、编织袋等)、服饰配件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企业同期实现销售额的6%予以补贴。(2)代加工补贴。对承接疆内外订单代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按南疆地区企业实际获取加工费的10%给予补贴。对其他地区的上述企业,按获取加工费的8%予以补贴。(3)设计补贴。支持园区、产业集群、企业建设或联合建设服装、家纺设计中心或数字化设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等投入给予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园区(平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自治区组团参加亚欧博览会、国内外服装展会及宣传新疆服装品牌等活动予以支持。(新政办发〔202416号)

7、企业生产用电补贴

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3/千瓦时为起点,财政对差额电价部分0.05/千瓦时给予补贴。(新政办发〔202416号)

8、纺织印染补贴

1)无水少水等新型印染技术投资补贴。对采用《国家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的印染工艺、《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2023年)》中推广应用的无水少水印染新技术、新工艺、新建盐回收及预处理设施并符合自治区“十四五”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的纺织印染企业,污水处理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排放要求,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的4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2)印染投资项目专项补贴。对符合自治区“十四五”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的纺织印染企业,按照国家《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规范条件要求,实施技术改造并通过国家印染规范公告以及新建印花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3)印染专项补贴。对纺织印染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5%以上且废水和盐排放达标,按企业实际印染废水排放量给予每吨3元的水质软化、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补贴。为提高印染产品疆内使用率,促进产业链延伸,服务地方产业发展需求。2024年印染产品未达到疆内使用率50%2025年未达到70%的纺织印染企业,水质软化、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予以减半补贴。(四)印染污水处理厂运营补贴。对自治区“十四五”纺织服装产业规划中确定的污水处理厂接收来自纺织服装企业印染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的,每吨补贴1.8元,对每个污水处理厂的印染污水达标处理补助以每日5万吨为上限。(新政办发〔202416号)

9、企业贷款贴息

按照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实际贷款利率(最高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的5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补贴对象和条件按照自治区棉花办统一安排、由自治区和兵团工信等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一年一定。(新政办发〔202416号)

(二)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政策

劳动密集型企业条件:1)在喀什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2)企业稳定就业人数在50()以上,其中20()以上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政策。对从事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照5000/人的补贴标准分三年(第一年发放2000元,第二年发放1000元,第三年发放2000)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新财建〔2018496号)

2、加大岗前培训补贴力度。对从事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和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照2400/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岗前培训补贴。(新财建〔2018496)

3、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1年以上的,按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4、产品运费补贴。对企业生产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箱包、户外体育用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按照产品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贴。

5、电费补贴。对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箱包、户外体育用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0.38/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8496号))

四、养老产业、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

(一)养老产业优惠政策

1、一次开办补助。201210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建养老机构按照50%30%20%的比例,分3年拨付,租赁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年20%的比例,分5年拨付。

2、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部门各承担50%

(二)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五、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支持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个档进行后补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按不高于4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5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不高于1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财规〔20222号))

(二)对首次认定、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其他省区、地州整体迁入喀什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确认资格并享受新认定奖励性补助。(《喀什地区关于加大科技投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喀党办发〔20233号)

(三)对首次、再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审核备案的企业,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喀什地区关于加大科技投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喀党办发〔20233号)

六、农产品加工产业扶持政策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奖励主体,绿色食品每个奖励0.5-0.8万元、地理标志农产品每个奖励1-1.5万元、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奖励8-10万元。《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基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办安〔202115号)

七、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固定年利率不高于2.88%的比例进行贴息,实施贴息利率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贴息利率为准。对单户民贸民品企业,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金〔201933号)

(二)民贸贷款限于民族贸易企业用于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含)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品贷款限于民品企业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所需要的一年期(含)以内流动资金贷款。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金〔201933号)

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一、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自治区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对新建、扩建粮油类、肉类、果蔬类等精深加工项目,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投产运营后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南疆五地州:最高2000万元其他地(州、市):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span>

二、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新认定、新递补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新递补的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地(州、市)、县(市、区)制定本级龙头企业奖励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三、支持科技创新与专精特新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最高25万元资金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牵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强化自主研发: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四、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每年从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按每个500万元标准,支持建设4个产业集聚度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园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五、支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对新建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及配套设施等产地冷藏保鲜和商品化处理设施,实际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主体,按实际投资额15%奖补,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六、支持品牌与营销体系建设新纳入农业农村部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香港优质“正”印认证及标志:1万元一次性奖励年销售“品味新疆”“新疆品质”等目录内农产品超10亿元的单个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银行降低贷款门槛,涉农银行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平均增速,落实无还本续贷国家级、自治区级龙头企业(及直接控股超51%子公司,不含棉纺)在疆发展加工流通业贷款:按一年期LPR70%且不超2%贴息,单企业最高10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1%(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新疆分行、财政厅)

八、强化联农带农机制将联农带农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建立利益联结(订单、保底分红、入股、服务带动等)。县(市、区)用好财政衔接资金支持产地加工基础设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九、加强要素与物流保障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精深加工企业纳入天然气、电力大用户保障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其他农副产品公路运输不停车收费9.5折,优先保障铁路集装化运输(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国网新疆电力、乌鲁木齐铁路局)

十、支持国有企业投资布局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在疆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打造领军企业;鼓励涉农国企在南疆布局,补齐加工、仓储、物流、品牌短板,吸纳就业。对成绩突出的,在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加分。(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农业农村厅)

附则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71231自治区已实施的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间适时评估、动态优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执行

新疆纺织服装产业政策加快延链补链强链九条

政策措施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疆纺织服装产业政策加快延链补链强链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526)(以下简称《九条政策措施》)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24)268号,以下简称《办法》)

申报条件

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和条件应满足《办法》中对纺织服装企业的有关要求。

补贴内容,标准和执行时间

按照《九条政策措施》明确的内容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2511日起至20271231日止。

补贴申报和审核

对《九条政策措施》的以下条款,实施不同的补贴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提高纺织服装生产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金额,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对新建或从疆外转移的混纺纱及混纺织布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同期LPR上浮2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

(三)对新建或疆外转移的服装,家纺,针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时政贴息(最高不超过同期LPR上浮2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一至三项申报及审核程序:根据《办法》和企业实际贷款数额,每个季度结束后15内企业自行中报,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初审,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异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从自治区财政预拨的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

(四)对在疆纺织企业实现从棉防向混防转变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及审核程序:企业完成改造后正常生产经营满60,可自行申报,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审核意见,自治区棉花办和财政厅,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从自治区财政预拨的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

(五)支持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数智能化改造,对获得国卓越级先进级,基础级智能工厂认定的,分别给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同一级别智能工厂只奖励一次,对于梯度培育逐级提升的智能工厂,可连级给予差额50万元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及审核程序:企业获得各类智能工厂认定后,可自行申报,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审核意见,抄送自治区棉花办和财政厅,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从自治区财政预拨的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

(六)对纳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培育的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重点纺织装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共建纺织产业研究院,设计研发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每个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1.对列入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培育的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实施差别化奖励,同一级别特色产业集群只奖励一次,奖励资金用于园区纺织服装企业转型升级,人才培训,品牌建设等特色产业集群培育事项,对于梯度培育从自治区级逐步列入到国家级特色产业集群名单的,给予差额10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及审核程序:由园区管委会向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审核意见,抄送自治区棉花办和财政厅,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从自治区财政预拨的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

2.依托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组建的纺织产业研究院,设计研发中心或院士工作站,原则上团队成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数不低于60%,且每年服务内纺织服装企业或签订服务合同数量不少于20()贴资金按上年度合同履约总金额的15%进行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及审核程序:纺织产业研究院,设计研发中心或院士工作站向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根自治区棉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从自治区财政预拨的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

(七)对纺织企业生产并销售的精梳纯棉纱或棉混纺纱予以销售补贴,60支以下每吨补贴50元。60支以上(60)每吨补贴100元,80支以上(80)每吨补贴150元,100支以上(100)每吨补贴200元。

申报及审核程序:根据《办法》,每个季度结束后15内组织企业申报,由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初审,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复核,复核无异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从自治区财政预拨的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

(八)支持有条件的地(州,市)建设以向西市场为重点的国际纺服中心或吸引规模化平台公司落地,按照中心或平台入驻企业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每个中心或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对纳入“十五五”规划的国际纺服中心给予销售期补贴奖励,要求入驻电商门店品牌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向西出口销售额占年销售额比例不低于30%,按照上年度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申报及审核程序:国际防服中心向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自治区棉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从自治区财政预拨的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

2.以向西市场为重点,在新疆境内注册成立并运营的规模化平台公司给予销售额补贴奖励,要求入驻企业年度总销售额不少于5亿元,其中向西出口销售额占年销售额比例不低于30%按照上年度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5000万元。

申报及审核程序:规模化平台公司向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初审通过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自治区棉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从自治区财政预拨的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

(九)在不违规利用财政资金或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经营成本的前提下,盘活改造现有闲置厂房用于织造,服装服饰,家纺,针织等生产加工,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招商政策给予支持。

对政府下属国有企业盘活改造现有闲置厂房用于织造,服装服饰,家纺,针织等生产加工的,按实际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贷款利率50%的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同期LPR上浮2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申报及审核程序:政府下属国有业完成闲置厂房改造并招引生产企业入驻后,向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发改财政部门,对闲置厂房改造项目进行验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棉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从自治区财政预拨的专项资金中安排拨付。

资金预拨和清算

补贴及奖励资金预拨和清算按照《办法》中明确的方法管理,对符合中央预拨补贴资金范围的支出,应优先使用中央预拨资金。

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4523182

          自治区财政厅    235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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