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1-09 16:51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单位: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年12月15日 | ||||||||||
| 序号 | 地州/县市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莎车县 | 莎农(动监)罚〔2025〕81号 | 阿XX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及使用变造的检疫标志案 | 阿XX | 2025年9月21日,我局收到莎车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移交线索称“在XX镇农贸市场阿XX卖肉店发现肉品检疫卡环不符、检疫印章模糊,疑似未经检疫肉品(牛肉14.1公斤,羊肉33.27公斤),并装载当事人的车,拉到当事人居住地”。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阿XX家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确认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阿XX于2025年8月底在莎车县XX乡XX村XX组XX号自己家未经检疫私自屠宰1头牛,将140公斤肉以每公斤60元的价格销售了8400元,将牛皮、头蹄、内脏销售了550元;2025年9月20日私自屠宰1头牛,将71公斤牛肉销售了4033元,剩余的14.1公斤胴体肉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2025年9月17日,21日私自屠宰2只羊,将9.73公斤肉以60元每公斤销售了583.8元,剩余的33.27公斤羊肉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经现场查看及询问调查,查明以上屠宰销售的肉产品均被当事人挂上信息不符且被他人用过的旧检疫验讫卡环,并加盖用红牛饮料瓶底座、紫药水等物品伪造的肉品品质检验章。经当事人询问和市场询价测算出该私自屠宰的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为16193.2元(包括已销售肉的销售价和扣押肉的货值),违法所得为13566.8元(已销售价)。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和使用变造的检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七项相关规定,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 处罚64137.5元 |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26日 | ||
作者:
【关闭】
关联稿件:

分享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