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390524/2026-00040 文号:莎发改规〔2026〕1号 发布机构:莎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6年2月9日 发布日期:2026/03/03 11:03 有效性:现行有效 名称:关于调整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有关要求,经莎车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为顺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结合莎车县垃圾处理工作实际运行情况,制定随水征收、按户征收、按量征收、按面积征收等多元化收费模式,具体征收方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方式收取。
(一)居民住宅
1.随水征收。适用于安装智能计量水表的居民住宅,按0.94元/立方米收费。
2.按户征收。适用于未安装智能计量水表的居民住宅,按10.91元/户·月收费。
(二)非餐饮工商业
1.工商业(一类)用户:主要指经营场所面积较小、单位面积垃圾量较大的经营主体。具体包括快递、美容美发、理发店、裁缝店、服装制作、电器维修、汽车及电动车(摩托车)修理、门窗制造店、窗帘制作、广告喷绘制作、网套加工、打字复印店、木器雕刻店、打馕、蛋糕店及各类修理维修用户。
(1)按量征收。有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工商业用户,按415.08元/吨收费。
(2)按面积征收。无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工商业用户,按0.6元/平方米·月收费。
2.工商业(二类)用户:主要指经营场所面积较大、单位面积垃圾量较小的经营主体。具体包括批发零售、销售服务、宾馆、大型超市、商场(城)、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驾校、培训机构等经营主体,该类用户不包含已纳入工商业(一类)范畴的经营主体。
(1)按量征收。有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工商业用户,按415.08元/吨收费。
(2)按面积征收。无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工商业用户,按0.3元/平方米·月收费。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按量征收:按229.39元/吨收费。
2.按人征收:按2元/人·月收费。
(四)装修垃圾
由城市管理部门或指定清运的,按181.17元/吨收费;由用户自行运至中转站的,按100元/吨收费。
(五)餐饮业
1.随水征收。适用于安装智能计量水表的餐饮业用户,按2.72元/立方米收费。
2.按量征收。有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餐饮业用户,按295.62元/吨收费。
3.按面积征收。无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餐饮业用户,按1.34元/平方米·月收费。
(六)优惠政策
对持有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核发的有效优抚证件本人所在家庭,可在“居民生活垃圾收费”随水征收标准上,免除2.6立方米/月·人的收费计量;未安装智能水表的在按户征收标准上,免除3.57元/月·户。
本方案未涉及的其他减免情形,依照国家及自治区、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莎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莎车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莎车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莎政函〔2002〕24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莎发改收费〔20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莎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