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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390524/2026-00041 公开信息来源 莎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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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莎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有效性: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3日 11:33 点击数:


《关于调整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垃圾处理费调整的背景和依据

(一)垃圾处理费调整背景

莎车县现行垃圾处理收费文件出台于2002年,至今已实施23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持续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现有的收费标准与收费模式已难以适应当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规范莎车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对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垃圾处理费调整依据

1.依据《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综合考量企业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合理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方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莎车县发展改革委对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结合莎车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初步方案》,依法依规履行了座谈论证、征求书面意见、集体审议、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莎车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起草了《关于调整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决策的制定过程

(一)城市管理局提出调价申请

鉴于材料、人力等生产成本呈现逐年上涨态势,当前的垃圾处理收费价格已难以保障垃圾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可持续发展,城市管理局向人民政府申请调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二)成本监审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等规定,2025年2月28日对莎车县城市管理局下达了成本监审通知书,对2022年至2024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监审,核定了垃圾处理成本。

(三)价格调查

2025年4月,开展莎车县垃圾处理费成本实地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调整听证方案。

(四)征集意见及召开听证会

2025年8月25日和2025年9月10日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调整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第一次和第二次公告,征集听证会参加人及公示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征求广大消费者意见和建议。

于2025年10月1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对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进行听证。

(五)听取社会意见

2025年12月31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调整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初步方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城市管理局对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了律师事务所和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审议

经莎车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三、收费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住宅用户、非餐饮工商业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用户、餐饮业用户等,其他未涵盖的居住区(单位),参照相近类别的标准执行。

四、用户界定

1.居民住宅用户

指莎车县城市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或实际居住的所有住宅、住房居民用户,包括普通住宅用户和非居民普通住宅用户。无论是否拥有房屋产权,凡实际居住于该区域的自然人均属于本界定范围。

2.非餐饮工商业用户

指莎车县城市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非餐饮工商业活动的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商铺、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小作坊,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商业和服务行业机构及个体工商户。具体适用范围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执行为准。

3.餐饮业用户

指莎车县城市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业主体,包括餐厅、旅游饭店、机关和企业食堂、冷饮业等产生非居民厨余垃圾的用户群体,其经营活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4.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用户

指莎车县城市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托管所、托幼所等)主体,其设立及运营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通知主要内容

为顺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结合莎车县垃圾处理工作实际运行情况,制定随水征收、按户征收、按量征收、按面积征收等多元化收费模式,具体征收方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方式收取。

(一)收费标准

1.居民住宅

随水征收。适用于安装智能计量水表的居民住宅,按0.94元/立方米收费。

按户征收。适用于未安装智能计量水表的居民住宅,按10.91元/户·月收费。

2.非餐饮工商业

(1)工商业(一类)用户:主要指经营场所面积较小、单位面积垃圾量较大的经营主体。具体包括快递、美容美发、理发店、裁缝店、服装制作、电器维修、汽车及电动车(摩托车)修理、门窗制造店、窗帘制作、广告喷绘制作、网套加工、打字复印店、木器雕刻店、打馕、蛋糕店及各类修理维修用户。

按量征收。有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工商业用户,按415.08元/吨收费。

按面积征收。无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工商业用户,按0.6元/平方米·月收费。

(2)工商业(二类)用户:主要指经营场所面积较大、单位面积垃圾量较小的经营主体。具体包括批发零售、销售服务、宾馆、大型超市、商场(城)、市场、文化娱乐场所、驾校、培训机构等经营主体,该类用户不包含已纳入工商业(一类)范畴的经营主体。

按量征收。有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工商业用户,按415.08元/吨收费。

按面积征收。无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工商业用户,按0.3元/平方米·月收费。

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量征收:按229.39元/吨收费。

按人征收:按2元/人·月收费。

4.装修垃圾

由城市管理部门或指定清运的,按181.17元/吨收费;由用户自行运至中转站的,按100元/吨收费。

5.餐饮业

随水征收。适用于安装智能计量水表的餐饮业用户,按2.72元/立方米收费。

按量征收。有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餐饮业用户,按295.62元/吨收费。

按面积征收。无独立标准垃圾船、标准垃圾桶的餐饮业用户,按1.34元/平方米·月收费。

6.优惠政策

对持有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核发的有效优抚证件本人所在家庭,可在“居民生活垃圾收费”随水征收标准上,免除2.6立方米/月·人的收费计量;未安装智能水表的在按户征收标准上,免除3.57元/月·户。

本方案未涉及的其他减免情形,依照国家及自治区、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莎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莎车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莎车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莎政函〔2002〕24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莎发改收费〔20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负责解释部门

莎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莎车县城市管理局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负责解释部门

莎车县城市管理局

解读单位:莎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998-8518836

日期:2026年02月

相关文件:

关于调整莎车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