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010390524/2026-00092 文号:莎政办规〔2026〕2号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6/08/18 13:08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印发《莎车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莎车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莎车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莎政办规〔2026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直单位:

《莎车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经莎车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莎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728


莎车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群防群治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包括所有森林、林地、草原及距森林草原边缘150米范围内区域)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及奖励工作。​

第三条举报奖励坚持“精神激励为主、公开公正、属地负责、保障权益”的原则,通过荣誉表彰、公开宣传等方式彰显举报人的社会责任与贡献。​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本县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需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事发地点、违法事实及相关线索(包括视频、图片、文字说明等),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电话举报:莎车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电话0998-8518723。​

(二)现场举报:到莎车县林业和草原局、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林业站或辖区派出所当面举报。​

(三)书信举报:邮寄至莎车县林业和草原局(地址:莎车县体育路15号。​

第六条受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登记举报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关键要素,并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情况特别复杂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三章奖励情形与标准​

第七条举报下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核查属实并依法处理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香烧纸、野炊烧烤、烤火取暖、吸烟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二)未经批准擅自烧荒、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携带、使用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行为。

(四)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行为。

(五)野外施工、开山爆破、架设线路等工程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或未经批准用火行为。

(六)经批准野外用火但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的行为。

(七)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第八条奖励分为三个等级,根据举报线索价值、对案件查处的贡献度及避免火灾危害的程度确定,由莎车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受理核查及表彰工作。

(一)一级奖励:准确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核查属实的,颁发《森林草原防火监督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二)二级奖励:举报线索协助查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或成功制止可能引发较大火灾的违法用火行为的,除颁发荣誉证书外,在“莎车林草”等媒体平台进行通报表扬。

(三)三级奖励:举报线索协助查破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或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授予“莎车县森林草原防火模范个人”荣誉称号,在“莎车林草”等媒体平台进行通报表扬,邀请参与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大会并进行表彰。​

第九条奖励实施规则:​

(一)同一违法行为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有补充作用的,可给予基础贡献奖励。

(二)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给予对应等级奖励,由共同举报人平分奖励,涉及通报表扬或荣誉称号的,按联名举报人共同意愿确定代表领取。

(三)同一举报人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分别给予对应等级奖励,可累计举报奖励。

(四)实名举报优先给予奖励,匿名举报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主动联系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条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应当将核查结果和奖励意见告知举报人;无法联系举报人的,通过原举报渠道公示核查结果及奖励情况,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在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单位领取奖励或相关表彰证书;逾期未领取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荣誉证书、表彰文件由莎车县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制作并加盖公章,确保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受理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不得向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透露举报内容;核查取证时,不得出示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村组干部等负有防火监管职责人员的职务行为举报。

(二)举报线索事先已被相关部门掌握或正在调查处理的。

(三)举报内容不具体、无法核查或经查证不属实的。

(四)匿名举报且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重复举报同一已处理完毕的违法行为的。

(六)经审批野外动火作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莎车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