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390524/2026-00091 文号:莎政办规〔2026〕1号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6/08/18 13:08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印发《莎车县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莎车县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莎车县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莎车县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经莎车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莎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8日
莎车县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莎车县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林草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莎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莎车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林地、草地、湿地及林草湿边缘管控区域内的一切野外用火活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社区)及全体公民、外来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晰、从严管控的原则,全面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县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牵头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监督管理、用火审批等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民政局、气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莎车分局、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野外用火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负责本辖区、本单位野外用火日常管理、隐患排查、火源管控和火情初期处置。
第二章防火区域与防火时段
第五条防火区域划定。结合莎车县生态资源分布,将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划分为核心严控区、重点管控区、一般监管区三类,实行差异化管控:
(一)核心严控区:县域国家级公益林、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荒漠植被保护区、草原核心保护区、退耕还林等重点区域,全年严禁一切未经审批的野外用火。
(二)重点管控区:乡镇连片林地、草场、林带农田交错区、旅游景区林草区域、公路铁路沿线林草带,防火期内严格限制野外用火,严控各类生产生活用火。
(三)一般监管区:远离林草植被的开阔农田、村镇建成区外围无植被区域,实行常态化监管,规范农事、生活用火,严防火源蔓延至林草区域。
第六条防火期与高火险期划定。
(一)常规森林防火期: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二)高火险禁火期:森林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草原高火险期为2月至4月、8月至11月,每年3月至5月大风多发期、7月至8月夏季高温期,全县可临时全域禁火;风力≥6级、阵风≥7级(蓝色大风预警)全县域执行大风禁火令,严禁露天明火。
(三)其他特殊时期:春节、清明、古尔邦节、肉孜节、“五一”、“十一”等民俗祭扫、人员流动密集时段、旅游节假日、文旅大型活动期间,临时升级全域禁火管控,加密巡查,加强值守管控。
第三章野外用火禁止与许可管理
第七条全域禁止野外用火行为。防火期内、高火险期内,全县防火区严禁下列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一)野外焚烧秸秆、杂草、落叶、垃圾、枯枝枯草、地膜等农事、杂物用火。
(二)野外吸烟、生火取暖、野炊、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三)祭祀上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祭祀烟火等民俗用火。
(四)未经审批的开荒烧荒、烧茬、烧地埂等生产用火。
(五)林区、草原内施工焊接、切割、取暖等作业用火。
(六)丢弃烟头、倾倒带火炉灰、火种、未熄灭炭火、废渣等遗留火源。
(七)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开展实弹演习、爆破、采石取土爆破等动火作业。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野外用火行为。
第八条可审批特殊野外用火范围。仅限防火期内、非高火险期,因生态管护、项目建设、民生保障、应急处置确需用火的情形,严禁扩大审批范围:
(一)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九条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防火区内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设备,并向进入其经营区域的人员告知防火注意事项。
第十条高火险期内,一律停止所有野外用火审批,已审批的用火作业立即终止。
第十一条大风天气附加禁令(≥6级大风全域),露天禁止一切明火做饭、大棚周边动火、堆场周边500米焚烧作业;车辆无防火阻火装置严禁进入林区草原行驶。
第十二条合法野外用火审批流程
(一)适用情形:病虫害消杀、造林整地、工程施工、文旅活动等必需用火的生产经营性野外用火。
(二)申请主体:村集体、种植合作社、项目施工单位、文旅景区运营单位、文旅企业、文旅活动承办单位。
(三)申请流程:(《野外用火审批表》见附件)
1.野外用火单位申请。
2.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
3.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四)用火条件:
1.风力≤3级无风晴天作业。
2.提前设立防火隔离带,配备扑火机具、专人现场值守。
3.用火完毕彻底熄净余火,查验无复燃后方可离场。
4.提前告知施工区域乡镇、相邻生态林基地管护站。
(五)其他要求:高火险期、大风预警期间,暂停所有野外用火审批。
第四章责任落实与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制,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林草经营单位开展常态化巡查、隐患排查、防火宣传。
第十四条林草经营单位、景区等主体,履行防火主体责任:
(一)关键路段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检查站。
(二)配备专职护在出入口、林员、防火巡护人员,配齐消防水桶、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开展常态化防火宣传,对进入人员开展防火提醒。
第十五条县、乡两级防火巡查队伍、护林员落实常态化巡护,重点加强关键部位火源管控,发现违规用火立即制止、固定证据并上报。
第十六条建立莎车县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学校、村(社区)、文旅经营单位应当常态化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普及用火管理规定和避险、灭火常识。
第五章火情处置与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并立即采取力所能及的扑救措施,不得围观、谎报、迟报火情。
第十九条火情发生后,属地乡镇、林草部门、消防救援力量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坚持“科学扑救、安全第一”原则,严防人员伤亡。
第二十条火灾扑灭后,管护人员必须留守巡查,彻底清理余火、暗火,经检查确认无复燃风险后方可撤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防火区、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尚未造成火灾的,由公安机关、林业和草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个人、单位野外违规用火但未造成火情,由林草部门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等条例进行处罚;因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林草资源损毁、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过火林地、草原面积达到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作人员、管护人员在野外用火管理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力、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瞒报火情等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莎车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野外动火作业安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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