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莎车县城镇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水价调整的背景和依据
(一)水价调整背景
为深入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关于合理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发改农价〔2015〕145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目前,我县尚未落实上述政策,为进一步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推动城镇供排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县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对莎车县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水价调整依据
1.依据《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2〕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综合考量企业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合理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收费标准,制定供水和污水处理调价方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45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等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莎车县发展改革委对莎车县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结合莎车县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莎车县城镇供排水价格初步方案》,依法依规履行了座谈论证、征求书面意见、集体审议、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莎车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起草了《关于调整莎车县城镇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决策的制定过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调价申请。
鉴于材料、人力等运营成本持续上涨,并同步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为保障供水企业可持续运营并促进水资源节约,县住建局向人民政府提交调整价格申请。
(二)成本监审。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等规定,2025年5月9日对新疆水荣水利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成本监审通知书,对2022年至2024年度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成本进行监审,核定了供水和污水处理成本。
(三)价格调查。
2025年8月,开展莎车县城镇水价成本实地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拟定城镇水价调整听证方案。
(四)征集意见及召开听证会。
2025年11月7日和2025年11月24日分别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调整莎车县城镇供排水价格听证会》第一次公告和第二次公告,征集听证会参加人及公示水价调整方案,征求广大消费者意见和建议。
于2025年12月1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对水价调整方案进行听证。
(五)听取社会意见。
2025年12月31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调整莎车县城镇供排水价格的初步方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镇水价调整方案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了县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审议。
经莎车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莎车县城镇供排水价格。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水价分类和收费标准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结合莎车县实际,非居民用水细分为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和其他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价格为2.37元/m³。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为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和其他用水。其中:其他用水指市政用水(环卫、绿化)、消防用水等。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为3.65元/m³。市政用水(环卫、绿化)、消防用水等价格为1.26元/m³。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洗浴用水等,价格为10.83元/m³
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税,未包括的行业用水划分,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1.实施范围。阶梯式水价执行范围为城镇管网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居民合表除外)为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等),暂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2.实行三级阶梯水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1:1.5:3的比例执行。参照《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文件,水量按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人/月上浮20%确定,即3.12立方米/人/月。以居民宅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量的家庭可按相关证明相应增加用水量。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中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三)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规定:城镇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档: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格;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各地在设置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时,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四)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产生的污水。目前0.85元/立方米保持不变。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产生的污水。由目前1.44元/立方米调整为1.5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主要指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洗浴用水等产生的污水。由目前5元/立方米调整为6.62元/立方米。
四、优惠政策
对于低收入家庭(含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等)可依据相关证件减免居民生活用水(不含污水费)水价。减免标准为每户每月10%水价。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莎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执行。《关于调整莎车县城市供排(污)水收费标准的通知》(莎发改收费〔2020〕2号)文件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六、收费标准负责解释部门
莎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城镇供水服务负责解释部门
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新疆水荣水利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解读单位:莎车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998-8518836
日⠂期:2026年02月

